涉外結婚法律問題大全

導讀:
[法律分析]關于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結婚,主要涉及法律適用、應履行的結婚程序以及中國公民與外國人應符合的條件等問題。”依此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及其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那么涉外結婚法律問題大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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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的,如何進行結婚登記?
1959年3月3日內務部在《關于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函》中指出:“一、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留學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結婚,即應遵守我國婚姻法,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二、為了便于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令臨時來華的外國當事人提交由其國家有關機關為他出具的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續辦理公證及認證(同我國互免公證認證的國家除外);或者由外國當事人申請其駐在我國的使館出具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函件,這種證明函件,不必辦理公證認證,否則,不能給予登記。
辦理公證認證的手續,一般是由外國當事人向其本國公證機關或有關機關申請領取證明其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必須經其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在該國使館認證蓋章。”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應符合哪些條件?
[案情簡介]
喬治,美國人,1976年出生。1996年跟隨其父親到中國廣州經商。在廣州經商過程中,喬治與廣州某公司職員、中國女青年李穎相識,經過一段時期的交往,二人建立了戀愛關系。1997年6月,二人決定結婚,并到廣州某區某街道辦事處辦結婚登記手續。該街道辦事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告知其應到某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喬治與李穎遂一起到某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理由是:喬治年僅21周歲,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喬治所帶證件不齊全。
[法律分析]
關于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結婚,主要涉及法律適用、應履行的結婚程序以及中國公民與外國人應符合的條件等問題。
一、關于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中法院所在地法律。”依此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及其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頒布并實行了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一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也有同樣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本案中,喬治與李穎申請登記結婚時,喬治年僅21周歲,尚未達到我國婚姻法規定的22周歲的結婚年齡,因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是正確的。[page]
二、關于登記機關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上述《規定》中第1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辦理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的結婚登記手續。所以在本案中,喬治與李穎不能在某區某街道辦事處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到廣東省指定的某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三、關于結婚條件
在實質條件,喬治李穎應當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禁止患有麻風病或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在形式條件上,除規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同項規定》第3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二)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布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h2JIiL A
民政府部的上述《規定》還規定,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2)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page]
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在哪里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區, 直 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證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 也是完全可以的。
在涉外婚姻登記中應如何出具無配偶的證明?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關于涉外婚姻登記中有關無配偶證明的問題的復函》(民[1981]民78號)中指出:“外國人(旅游者除外),外籍華人以及華僑臨時來華,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者,應持本國(或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并經該國外交部認證和我使、領認證。外國人外籍華人也可持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無上述證件,只是持本人在居住國的駐華使、領館的宣誓(聲明)書,我們不予受理
5、原配偶一方為華僑,臺港澳同胞在內地如何辦理復婚手續?
中國內地公民同原配偶為華僑, 臺港澳同胞一方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后, 雙方自己恢復婚姻關系的, 其登記手續和結婚登記手續相同, 但必須持有雙方離婚證未再婚的證明。
6、與外國人結婚如何辦理手續?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登記結婚的幾項規定》。按照這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僑)在中國境內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 ( 未婚、離婚、喪偶;下同) ;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page]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
對上述證件齊全的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和中國公民不屬該規定中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人員,準予結婚,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7、因公出境人員的結婚登記申請
根據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一方原本市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
因公出境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時除了提供本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證明.
本人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
2. 我駐外使(領)館或者駐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因公出境人員出境前已到達法定婚齡的還必須提供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8、國駐外使館能否辦理結婚證明?
雙方均為出國留學生要求在中國駐外使館登記結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有檔案可證明,可以辦理,無檔案可證明則須先取得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出生年月與婚姻狀況證明。如駐在國當局不承認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的,則可勸說留學生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9、如何為我國自費留學生出具未婚證明?
1989年5月12日外交部向各駐外使領館下發了《關于如何為我自費留學生出具未婚證明事》(領四函 [1989]98 號)的通知,其中規定:“一、居住在能夠查核外僑婚姻狀況并能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國家的自費留學生,可直接向居住國有關當局申辦未婚證明。如該國主管當局出具的未婚證明需帶回國內使用,則需按規定辦妥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的認證然后由我駐外使、領館對該認證進行認證;
二、居住在不能查核外僑婚姻狀況或雖能查核但有關當局不為外僑出證的國家的自費留學生,可按如下辦法向我使領館申辦未婚證明:
(一)申辦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原則上應當親自到我駐外使領館辦理,同時當事人須提供本人護照、居留證及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page]
(二)當事人應提交未婚保證書一份。該保證書包括下述內容: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護照號碼、出國前的工作單位及住址;2、在國外的居住日期(居住日期應與同辦出具的未婚證明的日期相銜接)、就讀院校名稱、詳細地址及證明人;3、在國外居留期間,從沒有在任何地方同任何人登崐記結婚(或離婚后未同任何人結婚),如隱瞞事實,將由崐本人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申辦人應在領事官員面前在上述保證書上簽名。使領館將此保證書及申請表格等證明材料永久存檔,以備今后發生問題時可為我司法部門提供證據。
(三)我使領館審核后,為其出具未婚證明。
三、對已經回國的自費留學生要求補辦未婚證明者,可由申辦人在國內按第二條要求寫好保證書并經戶籍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后,連同其他證明材料寄給國個的親友,委托他們到我使領館代辦。據此,使領館可為他們出具在該國留學期間未結婚證明.
上述辦法只適用于自費留學生
10、華僑如何在國外辦理婚姻登記
華僑是我國的公民,具有我國的國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婚姻締結地法律是涉外結婚適用的法律。所以華僑可以按居住國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婚姻儀式,但是這一行為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不得與我國的婚姻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否則婚姻無效。此外,若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華僑,而居住國法律又允許外國使領館為本國僑民辦理結婚登記,華僑可以到我國在其居住國的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
11、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結婚的條件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申請在大陸結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生活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國臺灣地區的公民,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雙方必須到生活在中國大陸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臺灣一方: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告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n5DN,C;@'P[(@ @
(5)在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門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冊或者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7)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來大陸的,還要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8)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出具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雙方中一方或雙方離過婚的,應出具離婚證;
四、雙方中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是外國有關機關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12、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的規定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申請在大陸登記結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凡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條件的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一、申請結婚當事人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戶籍證明(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婚、喪偶);
4、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申請結婚當事人臺灣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明;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5、其他證明:
1)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前在港、澳地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當提交香港地區婚姻注冊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臺灣地區公民在來大陸前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后來大陸,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page]
4)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提交在原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 臺灣地區公民離過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件;
6) 臺灣地區公民喪偶的,還應提供死亡證明。
結婚當事人在上述證明齊備后,持結婚申請書及個人二寸免冠照二張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發給結婚證。
13、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1983].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發布)
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 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 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 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二) 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 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二) 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 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可免交(二)、(三)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page]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 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的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辦理結婚登記。
四、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五、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六、 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釋費由本人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