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須注意的問題

導讀:
隨后二人決定結婚,并到李某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進行結婚登記。辦事處工作人員指出,兩人的婚姻屬于涉外婚姻,應到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屬于法律行為,應受一國的法律規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婚姻需有效成立,則結婚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中的法定婚齡的規定是男不低于22周歲。對于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文件的問題。那么涉外結婚須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后二人決定結婚,并到李某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進行結婚登記。辦事處工作人員指出,兩人的婚姻屬于涉外婚姻,應到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屬于法律行為,應受一國的法律規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婚姻需有效成立,則結婚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中的法定婚齡的規定是男不低于22周歲。對于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文件的問題。關于涉外結婚須注意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隨著對外交往的擴大,我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發生婚姻關系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那么,這種涉外婚姻的締結與國內婚姻的締結有沒有差別?涉外結婚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讓我們以一個案例為例來分析這些問題。
英國人威利生于1977年,1995年來到中國,在上海某大學留學,就讀期間,他與同校的中國籍女學生李某相識、相愛。1997年7月,李某畢業后在一家外資企業就職。隨后二人決定結婚,并到李某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進行結婚登記。辦事處工作人員指出,兩人的婚姻屬于涉外婚姻,應到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威利提供的證明材料后認為,威利現年20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年齡的規定;而且沒有按照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提供證明文件,系證件不全,決定不予登記。
結婚屬于法律行為,應受一國的法律規制。但在本案中,威利與李某的婚姻既涉及中國法律,又涉及英國法律,那么到底應當適用何國法律呢?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可見,我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是說,如果威利和李某想在中國結婚,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婚姻需有效成立,則結婚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分別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雙方自愿原則和第6條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的規定上。雖然在英國法上,威利現年20歲,已符合法定婚齡的要求,但威利和李某欲在我國婚姻登記機構取得登記,就應按《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適用婚姻締結地即我國的法律。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中的法定婚齡的規定是男不低于22周歲。所以,盡管威利符合他國籍國法的最低婚齡,仍不能在我國登記結婚。我國婚姻登記機構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對于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文件的問題。我國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要求外國人在我國與中國公民登記結婚時應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證件不全,不予登記。
根據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在中國締結涉外婚姻關系仍然要適用我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并不因為該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實行“較低要求”。
鄭州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2002級研究生 王玉婷
指導老師:郭德香 2004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