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需要注意的五大特殊問題

導讀:
軍人結婚有五個方面的特殊問題需要特別注意,本文詳盡地介紹了有關軍人結婚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那么軍人結婚需要注意的五大特殊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人結婚有五個方面的特殊問題需要特別注意,本文詳盡地介紹了有關軍人結婚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關于軍人結婚需要注意的五大特殊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人結婚有五個方面的特殊問題需要特別注意,本文詳盡地介紹了有關軍人結婚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
第一、關于結婚年齡問題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是,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得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戰士和職工,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現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第二、關于干部的配偶條件及結婚問題
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機要人員的配偶,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社會關系和海外關系。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關于向地方政府調查和索取有關干部戀愛對象證明材料的問題,按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軍委總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關于調查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一條第一、三項精神辦理。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三、關于戰士、職工的戀愛結婚問題
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系,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傷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戰士在未報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現役軍隊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允許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