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不細看 責任后果要自負

導讀:
李先生簽合同時不仔細看合同文本而導致誤解,責任只能由其自負。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購房合同附件中明確指出了電梯最高只到第八層,第九層系電梯機房,作為購房者李先生理應仔細閱讀合同上的這些重要內容。由于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及合同附件是知曉的,因此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特別提醒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查合同約定條款及附件內容,不明確之處及時提出,以防日后為不明事項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那么簽訂合同不細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簽合同時不仔細看合同文本而導致誤解,責任只能由其自負。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購房合同附件中明確指出了電梯最高只到第八層,第九層系電梯機房,作為購房者李先生理應仔細閱讀合同上的這些重要內容。由于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及合同附件是知曉的,因此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特別提醒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查合同約定條款及附件內容,不明確之處及時提出,以防日后為不明事項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關于簽訂合同不細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李先生與省城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李先生購買該開發商建設的樓盤第九層中的一套房屋,該合同附有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一系1幢樓九層平面圖,標明了“電梯機房”,附件三標明有品牌電梯。開發商為此幢樓配備了富士牌電梯,但該電梯最高只到第八層,而不到達第九層。
李先生認為,開發商在售房時稱有品牌電梯,而事實上其所在樓層并沒有電梯,這是開發商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雙倍賠償。而開發商認為,他們已在合同附件中明確指出電梯最高只到第八層,第九層系電梯機房,且合同上附有第九層平面圖,在電梯位置標明為“電梯機房”而非“電梯”。因此,他們既沒有違反合同約定,也無欺詐故意。李先生簽合同時不仔細看合同文本而導致誤解,責任只能由其自負。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購房合同附件中明確指出了電梯最高只到第八層,第九層系電梯機房,作為購房者李先生理應仔細閱讀合同上的這些重要內容。由于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及合同附件是知曉的,因此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商品房買賣合同》多為格式條款,內容多而雜,很多內容不仔細斟酌還不一定看得明白。因此,很多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時,怕麻煩便直接按售樓人員的指示,在一些需要簽名的地方簽名。這樣做極易導致自己吃“啞巴虧”。在此,特別提醒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查合同約定條款及附件內容,不明確之處及時提出,以防日后為不明事項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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