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否的認定

導讀:
要約中應當具備未來訂立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法規定,要約中明確表示可以實際行為承諾或者根據交易習慣可以實際行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可以實際行為做出承諾。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的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成立與否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約中應當具備未來訂立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法規定,要約中明確表示可以實際行為承諾或者根據交易習慣可以實際行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可以實際行為做出承諾。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的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關于合同成立與否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成立與否的認定
某國有企業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時,電話咨詢某賓館住宿情況后,向賓館發出傳真,傳真記載:現將我公司員工住宿計劃發送給您,按此計劃安排相關事宜,如有問題隨時聯系。隨后附上入住人數、時間、價格、用餐標準等明細。隨后,該公司派人前往賓館實地考察,表示滿意。后來,該公司員工并沒有入住該賓館。賓館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8000元。賓館訴稱:該公司發送傳真,明確了入住人數、時間、價格等具體內容,賓館為此做出了相應準備工作,該公司未能入住賓館造成了賓館損失。該公司辯稱:公司發出的傳真并未得到確認,合同尚未成立,故不同意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經電話協商一致后,公司向賓館發出傳真,內容具體明確,締約目的清楚,符合要約條件;賓館以實際行為做出承諾,合同成立;但是,鑒于賓館損失可以適當避免,故酌情判令該公司賠償賓館損失6000元。
律師評論
1、訂立合同必經的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不論以何種方式做出要約與承諾,只有經過這兩個階段,合同才能成立。
2、要約。要約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內容具體確定;一旦被承諾,要約人受此約束的意思表示。要約中應當具備未來訂立的合同的主要條款。本案中,傳真包括了入住人數、時間、價格等具體內容,同時,“按此計劃安排”明確表明受其約束。
3、承諾。承諾一般以通知的形式做出,特定情況下以實際行為做出。合同法規定,要約中明確表示可以實際行為承諾或者根據交易習慣可以實際行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可以實際行為做出承諾。
4、確認書與要約邀請。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的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不特定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特點是內容不具體確定且并沒有締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條:承諾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3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