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約定不明訴訟時效

導讀:
有的借條只寫有借款的金額,或口頭借款合同的雙方均對借款事實認可,但出借的日期無法確定,借款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履行抗辯。另一種看法認為,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堅持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應由權利的享受人即借款人對出借日期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那么借款期限約定不明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借條只寫有借款的金額,或口頭借款合同的雙方均對借款事實認可,但出借的日期無法確定,借款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履行抗辯。另一種看法認為,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堅持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應由權利的享受人即借款人對出借日期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關于借款期限約定不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借條只寫有借款的金額,或口頭借款合同的雙方均對借款事實認可,但出借的日期無法確定,借款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履行抗辯。一種看法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承擔對出借日期事實的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則承擔敗訴責任。另一種看法認為,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堅持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應由權利的享受人即借款人對出借日期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