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比較與我國立法的完善

導讀:
由于各國關于結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沖突,而各國解決結婚沖突的規定也各不一致。民事登記方式就是要求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到法律規定的機關登記手續,并取得一定的證件后,婚姻方為有效成立。那么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比較與我國立法的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各國關于結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沖突,而各國解決結婚沖突的規定也各不一致。民事登記方式就是要求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到法律規定的機關登記手續,并取得一定的證件后,婚姻方為有效成立。關于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比較與我國立法的完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涉外結婚;法律適用;立法建議
結婚是男女雙方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由此引起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及親屬關系的變更,產生一系列的社會后果。結婚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人類的活動范圍不斷擴大,必然會產生大量的涉外婚姻關系。由于各國關于結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沖突,而各國解決結婚沖突的規定也各不一致。
二、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比較所謂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結婚必須履行的程序或手續,是婚姻合法成立在形式上的必備條件。目前有關締結婚姻的主要方式有民事登記方式和宗教方式。民事登記方式就是要求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到法律規定的機關登記手續,并取得一定的證件后,婚姻方為有效成立。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都是采取這一種形式。宗教方式則要求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信仰的宗教規定,舉行一定的宗教儀式后,婚姻方為有效成立。采取這一方式的主要是一些宗教盛行的國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和塞普路斯等。與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一樣,各國關于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調整主要也有兩種制度:一是“單一制”,即適用婚姻締結地法,或者適用結婚當事人本國法;二是“混合制”,即適用婚姻締結地法為主兼采當事人屬人法,或者適用結婚當事人屬人法為主兼采婚姻締結地法,或采取選擇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屬人法。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就是要求依婚姻舉行地法規定的方式締結的婚姻,在其他國家也應被認為有效,其理論依據就是傳統的“場所支配行為”論。這一原則被多數國家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所采納。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就是要求凡本國公民,無論在何處結婚,其方式必須遵守本國法的規定。這一原則主要為一些奉行宗教方式的國家所采納。如果單純采用婚姻締結地法或當事人本國法,便會產生跛腳婚姻。為了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許多國家在立法中便采納了混合標準。有的國家如波蘭采取以婚姻締結地法為主兼采當事人屬人法的做法。
《波蘭國際私法》第15條規定:“(1)婚姻舉行的方式,依婚姻舉行地法。(2)雖有前項規定,但在波蘭境外舉行的婚姻,遵守夫婦本國法規定的必要方式,亦為有效。”有的國家如奧地利采取以當事人屬人法為主兼采婚姻舉行地法的做法。1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6條規定:“(1)在內國領域舉行的婚姻,其方式依內國法關于方式之規定。(2)在國外舉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結婚各方當事人的屬人法;但已符合婚姻舉行地法關于方式的規定者亦屬有效。”目前,國際私法受到國際簡式主義的影響,為了使婚姻關系得到穩定,在婚姻形式要件上,采取比較寬松的立法,即采取選擇性的沖突規范,主要當事人屬人法或舉行地法中,其中任何一種法律認為婚姻有效,即應認為婚姻有效。領事婚姻是一種特殊的結婚形式。所謂領事婚姻是指在駐在國不反對的情況下,一國駐國外的領事或外交代表為本國僑民依照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辦理結婚手續,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領事婚姻問題的實質是,駐在國是否承認外國人之間在其內國依當事人本國法舉行的結婚。[5](P328)領事婚姻得到許多國家法律和相關國際條約所采納。但奉行領事婚姻制度的國家,在具體做法上略有差異。有些國家如日本、德國、比利時等國要求結婚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是使領館派遣國國民;另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葡萄牙、北歐各國等則只要求結婚當事人一方是派遣國國民即可。我國也承認領事婚姻制度,在我國同許多國家簽訂的領事條約中,以不同的方式推行這一制度。[6](P164)[page]
三、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建議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了涉外結婚法律適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但該條規定存在四個方面的不足:
第一,主體的不周延性。除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一種情況外,還包括外國人和外國人結婚和中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兩種情況。
第二,連接點的單一性。雖然《民法通則》的規定簡單易行,便于操作。但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到結婚的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以及一些特殊婚姻的問題,單單依照婚姻締結地法來解決所有的問題,可能會造成不公正、不合理的結果。正如上文所分析,各國為了避免跛腳婚姻以及維護婚姻的穩定性,保護本國國民的婚姻利益,越來越多地采用混合制的做法。
第三,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不加區分。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結婚的形式要件有著不同的內涵,各國對兩者在法律適用方面采取不同的規則。結婚的實質要件關系到本國的人口素質、民族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的穩定等,所以各國一般對結婚的法律適用規定較為嚴格,往往采取重疊沖突規范的做法,不僅要符合本國沖突規范所指引的外國法律,而且也要符合法院地國家的法律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主要則是關于結婚的外在形式問題,為了確保婚姻的有效性,應對此進行寬松的規定,一般都是采取選擇性沖突規范的做法,只要當事人的結婚形式符合其中一個國家的法律,該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
第四,沒有領事婚姻的一般規定。雖然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領事條約中都有領事婚姻的規定,但由于領事條約規定又不完全一致,而且我國與一些國家還沒有簽訂領事條約,所以我們應在此對領事婚姻做一般規定。2000年的《示范法》第103條和2002年《民法》草案第九編第61條對《民法通則》進行了改進。《示范法》和《民法》草案的修改既考慮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考慮了我國的具體情況。
其主要優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消除《民法通則》第147條對涉外結婚主體的限制。《示范法》和《民法》草案不僅適用于使中國人和外國人之間的結婚,而且適用于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結婚,以及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7](P403)2 將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分別進行規定。這種做法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同時也說明了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同時對結婚的形式要件采取比較寬松的做法,采取了選擇性的沖突規范的立法,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或者符合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的,均為有效。這樣可以保證婚姻關系的穩定性,減少跛腳婚姻。3 對領事婚姻進行一般性規定,主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進行辦理,彌補了領事婚姻規定的不足。當然《示范法》與《民法》草案的規定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結婚實質要件絕對采取婚姻締結地法顯然不是一個好方法,特別是當一方為中國人或雙方為中國人,而在外國結婚的時候,這種做法難免有損于我國的利益。因此,我們主張采用混合法,可以以婚姻締結地法為主,但在上述條件下,必須重疊適用我國婚姻法,至少考慮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8](P368)(2)沒有必要規定結婚法律規避的內容。因為在國際私法總則或一般原則中已經規定了法律規避制度,再在此處規定有重復嫌疑。如果要規定,也必須區別不同的情況具體進行規定,即處理規避外國法的行為,應重視該行為后果對我國公共秩序的影響;處理規避內國法行為時,應注意維護家庭關系之穩定的政策目的。[page]
據此,我們特建議案文如下:
其一,結婚的實質條件和效力,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如果結婚當事人一方為中國人或雙方為中國人,而在外國結婚的,必須不得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其二,結婚形式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或者符合任何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律的,均為有效。
其三,外國人之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結婚,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由其所屬國領事依照其所屬國法律辦理結婚。
參考文獻:[1]張仲伯.國際私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巴迪福.國際私法各論[M].臺灣:正中書局,1979.
[3]劉仁山.國際私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4]劉仁山.關于《民法通則》第147條的修改意見[J].法商研究,1999(1).
[5]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
[6]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趙相林.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8]肖永平.中國沖突法立法問題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