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場人借條上簽名 不承擔保證責任

導讀:
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民間借貸案件,判決在場人王某不承擔保證責任,駁回劉某的該部分訴訟請求。劉某訴稱,郭某向劉某借款3萬元,約定一年內歸還,郭某在借條上簽名,同時,在場的王某在借條下方簽名。借款到期后,郭某并未按約償還借款,劉某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償還借款,并要求王某作為保證人對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王某辯稱,自己不認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其與劉某和郭某都熟識,且借款發生時恰好在場,才作為借款事實的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未寫明其承擔擔保責任,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清楚自己在場見證的情況。因此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在場人借條上簽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民間借貸案件,判決在場人王某不承擔保證責任,駁回劉某的該部分訴訟請求。劉某訴稱,郭某向劉某借款3萬元,約定一年內歸還,郭某在借條上簽名,同時,在場的王某在借條下方簽名。借款到期后,郭某并未按約償還借款,劉某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償還借款,并要求王某作為保證人對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王某辯稱,自己不認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其與劉某和郭某都熟識,且借款發生時恰好在場,才作為借款事實的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未寫明其承擔擔保責任,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清楚自己在場見證的情況。因此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在場人借條上簽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借貸關系中,一般有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簽名,但如果在場人在借條上簽字見證借款的真實性,在場人的簽字是否作為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民間借貸案件,判決在場人王某不承擔保證責任,駁回劉某的該部分訴訟請求。
劉某訴稱,郭某向劉某借款3萬元,約定一年內歸還,郭某在借條上簽名,同時,在場的王某在借條下方簽名。借款到期后,郭某并未按約償還借款,劉某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償還借款,并要求王某作為保證人對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王某辯稱,自己不認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其與劉某和郭某都熟識,且借款發生時恰好在場,才作為借款事實的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未寫明其承擔擔保責任,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清楚自己在場見證的情況。如果自己對借款擔保,其應在借款人下面書寫保證人并簽字。因此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郭某辯稱,自己確實向劉某借款3萬元,因王某與劉某和郭某都認識,借款時便讓王某在場見證借款的真實性,王某不是保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王某僅僅在借據下方簽名,未標明其是作為保證人簽字,因此不能認定其為借款的擔保人,故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原標題:在場人借條上簽名 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