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責任

導讀:
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責任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民間借貸的介紹人,是幫助出借人與借款人相識或者發生借貸關系的人。善意介紹人在實體上是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的,惡意介紹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即使確有必要,也要在緊靠自己簽名的前方標明“保證人”、“見證人”、“介紹人”等身份來規避風險。那么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責任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民間借貸的介紹人,是幫助出借人與借款人相識或者發生借貸關系的人。善意介紹人在實體上是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的,惡意介紹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即使確有必要,也要在緊靠自己簽名的前方標明“保證人”、“見證人”、“介紹人”等身份來規避風險。關于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責任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知,對于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不用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則不論是通過口頭或文字表示,都應當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如果你僅是介紹人,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你對債務的履行有保證意思表示,則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民間借貸的介紹人,是幫助出借人與借款人相識或者發生借貸關系的人。其介紹行為大致分為三種:
(一)僅僅介紹出借人與借款人認識,有關借貸事項全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二)幫助雙方相識的同時,介紹當事人的借貸意向,使之發生借貸關系;
(三)雙方已經相識,介紹人僅為之介紹借貸意向。善意介紹人在實體上是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的,惡意介紹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即使確有必要,也要在緊靠自己簽名的前方標明“保證人”、“見證人”、“介紹人”等身份來規避風險。
(本文涉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已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