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擔保人不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導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間借貸擔保人不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稉7ā返诙鶙l: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民間借貸擔保人不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公司、個人經商資金周轉,或者同學、親朋好友手頭緊就會借錢。于是出于擔心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問題,出借人通常會要求提供擔保人。那么,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具體有哪些責任?保證期限是多久?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里的關鍵是看擔保人是否有過錯。所謂的過錯就是看擔保人是否和債務人串通、合謀,欺騙或脅迫債權人,或者偽造證據等等。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這里分支機構的責任其實就是其所屬公司承擔了。
2、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責任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二、擔保人的保證期限
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根據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期限有如下區別:
1、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
1、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