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導讀:
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即使確有必要,也要在緊靠自己簽名的前方標明“保證人”、“見證人”、“介紹人”等身份來規避風險。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善意介紹人在實體上是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的,惡意介紹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即使確有必要,也要在緊靠自己簽名的前方標明“保證人”、“見證人”、“介紹人”等身份來規避風險。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善意介紹人在實體上是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的,惡意介紹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介紹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民間借貸介紹人,一般僅起聯系、介紹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則不論是通過口頭或文字表示,都應當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簽名,必須標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擔保人、介紹人、見證人因其身份性質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很大差別。
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即使確有必要,也要在緊靠自己簽名的前方標明“保證人”、“見證人”、“介紹人”等身份來規避風險。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知,對于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不用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則不論是通過口頭或文字表示,都應當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如果你僅是介紹人,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你對債務的履行有保證意思表示,則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民間借貸介紹人的介紹行為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介紹人,是幫助出借人與借款人相識或者發生借貸關系的人。其介紹行為大致分為三種:
1、僅僅介紹出借人與借款人認識,有關借貸事項全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2、幫助雙方相識的同時,介紹當事人的借貸意向,使之發生借貸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