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能證明已還款的事實嗎

導讀:
案例2004年7月26日,蔣某向季明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04年12月。蔣某在庭上答辯稱:借款已于2004年12月25日償還。判斷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采用,必須考察其是否具備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在本案中,蔣某所提供的手機短信是儲存在其手機上的信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有證據的客觀性。蔣某所提供的手機短信內容是關于債權債務的處理,而且信息發出方的號碼正是季明的手機號碼。而且,蔣某提供的手機短信與季明提供的借條相互印證因而構成一條完整有效的證據鎖鏈,證明了蔣某欠款已還的法律已還的法律事實。那么手機短信能證明已還款的事實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2004年7月26日,蔣某向季明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04年12月。蔣某在庭上答辯稱:借款已于2004年12月25日償還。判斷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采用,必須考察其是否具備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在本案中,蔣某所提供的手機短信是儲存在其手機上的信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有證據的客觀性。蔣某所提供的手機短信內容是關于債權債務的處理,而且信息發出方的號碼正是季明的手機號碼。而且,蔣某提供的手機短信與季明提供的借條相互印證因而構成一條完整有效的證據鎖鏈,證明了蔣某欠款已還的法律已還的法律事實。關于手機短信能證明已還款的事實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04年7月26日,蔣某向季明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04年12月。2005年5月,季明向人民法院起訴訟,稱:蔣某借款一直未還,自己幾次向其索要,蔣某均借故推托,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蔣某歸還借款。蔣某在庭上答辯稱:借款已于2004年12月25日償還。由于還款時季明稱借條不在身邊,以后再還給蔣某,故當時蔣某未能取回借條。事后,兩人因其他事情發生沖突,李明以借條為據,要求重新償還借款。蔣某當庭展示了手機上儲存的季明發送的短信,內容為:“借條還在我這里,過兩天就還給你。錢你已經還了,放心,我不會再向你要了!”
律師點評
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證據形式開始出現并在訴訟中得到應用。手機短信息就是其中之一。判斷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采用,必須考察其是否具備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首先,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在網絡信號正常的情況下,手機短信一旦由發出方發出,即在接收方的手機上有直觀顯示,并在移動通信營運商的服務器上有相應的記錄。而且,從修改手機短信的技術難度來看,對于一般手機用戶來說,直接在手機的短信收件箱中刪改信息不太可能。因收件箱中的手機短信息是只讀文件,不能直接在收件箱中刪改。如果以另存編輯方式修改信息內容,則會改變該信息的位置,如轉移到草稿箱或發件箱中,不可能仍停留在收件箱。從一條手機短信的基本內容來看,存儲于收件箱的信息均帶有發信人名稱、發信人的手機號碼、發信時間等具體資料,而且移動運營商的操作系統中也有相應記錄。
其次,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于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證據的“證明性”。
手機短信的另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對應性。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的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之間進行,也即是特定的兩個手機用戶之間進行,這種對應關系可以由移動通信營運商與用戶的服務協議來證明。
再次,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從以上分析來看,手機短信具備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對手機短信應結合全案的其他證據來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
在本案中,蔣某所提供的手機短信是儲存在其手機上的信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有證據的客觀性。蔣某所提供的手機短信內容是關于債權債務的處理,而且信息發出方的號碼正是季明的手機號碼。由此看來,手機短信與本案事實的關聯性是毋庸疑的。同時,蔣某所提供的證據是自己的手機上儲存的信息,并庭審時當庭展示。
因此,本案中的手機短信是適格證據,具有證據效力。而且,蔣某提供的手機短信與季明提供的借條相互印證因而構成一條完整有效的證據鎖鏈,證明了蔣某欠款已還的法律已還的法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