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導讀:
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那么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關于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婚姻法》規定了六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這六種情況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這樣的情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