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在訴訟中,用于證明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具體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注意必須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才行;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證人證言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一下: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需要對此有理性認識,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采納。因此,需要對此有理性認識,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采納,未必一定會認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事實。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