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導讀:
在實踐中,單純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各執一詞,可能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從而不能適用“雙方分居兩年以上準予離婚”的規則。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分居多長時間可以判離婚?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這在法律上認定為夫妻分居。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沒有因為其他因素而自動離婚一說。分居長達的時間只可以作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并且沒有修復可能的一種事實依據,以此來對離婚提起訴訟,進而達到接觸婚姻關系的目的。
對于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如果起訴到法院離婚,分居滿2年,法院會支持離婚。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起訴到法院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2條中就明確規定了: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許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所以綜上,如果夫妻兩方確實已經分居兩年,構成事實,但是并不一定就會離婚,分居時間足夠兩年并且離婚還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是因工作調動而分居的不算入內;二是分居是連續的,也就是兩年內夫妻雙方沒有同居情況,所以斷斷續續的分居不算。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條件滿足但是配偶無法與自己辦理離婚證,比如配偶失蹤,但是無論是意外失蹤或者外出不歸,都不能視為婚姻關系自動解除。但是可以像法院對對方的失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我國法律認定中,如果當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處于喪偶狀態時,在世的一方不用提起離婚訴訟,也無法辦理離婚證,婚姻關系自配偶死亡時就自動解除,去世一方的死亡證明就是在世一方的無配偶證明,此為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情況。
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在實踐中,單純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各執一詞,可能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從而不能適用“雙方分居兩年以上準予離婚”的規則。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受到經濟條件限制,大多數的夫妻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法院對此分居主張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屬于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應當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或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三、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文書”等,并且保留郵寄憑證,以便準確計算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能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等;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分居(別居)滿2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未經過法定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此時如果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離婚訴訟欲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除了搜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之外,還要注意搜集夫妻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證據,后一種證明往往較難。因為法律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此規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