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單能夠證明還款嗎

導讀:
高某訴稱,王某向其出具了兩張借款條借款40000元,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6月28日。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均以種種借口推諉,要求判令王某返還借款40000元。王某應當按照約定依法返還高某借款40000元;王某返還高某40000元借款,應當及時抽取或者監督高某銷毀其出具的借條與欠條原件。王某提供的兩張轉賬憑證能夠證明高某、王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關系,但不足以證明其提出的事實主張,故對于其提出的已返還高某40000元借款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據此,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王某返還高某借款40000元。那么匯款單能夠證明還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高某訴稱,王某向其出具了兩張借款條借款40000元,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6月28日。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均以種種借口推諉,要求判令王某返還借款40000元。王某應當按照約定依法返還高某借款40000元;王某返還高某40000元借款,應當及時抽取或者監督高某銷毀其出具的借條與欠條原件。王某提供的兩張轉賬憑證能夠證明高某、王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關系,但不足以證明其提出的事實主張,故對于其提出的已返還高某40000元借款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據此,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王某返還高某借款40000元。關于匯款單能夠證明還款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絕非聳人聽聞!
請看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判例:
高某提供借款條原件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返還借款;王某出具打款單辯稱已還清借款,請求駁回高某訴請。法院應當駁回高某訴請,還是判決王某還款呢?
高某訴稱,王某向其出具了兩張借款條借款40000元,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6月28日。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均以種種借口推諉,要求判令王某返還借款40000元。王某辯稱,我的確向高某借過40000元,但是我已經還清了;我還清借款后向高某索要借條,高某告知我已將借條撕毀。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王某給高某出具借條、欠條各一份,各向高某借款20000元,共計借款40000元,并約定于2014年6月28日前歸還。2015年9月9日、9月28日,王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以轉賬方式分別為高某的銀行卡轉入現金30000元、10000元,共計轉入現金40000元。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間,高某、王某合伙雇傭司機從事拉運電石生意,從中掙取運費。高某、王某在合伙經營生意期間,存在相互打款情況。借款到期后,高某經常向王某催要借款。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與王某形成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王某應當按照約定依法返還高某借款40000元;王某返還高某40000元借款,應當及時抽取或者監督高某銷毀其出具的借條與欠條原件。
本案中,高某、王某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存在合伙做生意及相互打款情況,王某抽取或者監督高某銷毀其出具的借條與欠條原件并不存在困難,依照法律規定并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判斷,王某提供的兩張轉賬憑證難以否定高某提供的借條與欠條。王某提供的兩張轉賬憑證能夠證明高某、王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關系,但不足以證明其提出的事實主張,故對于其提出的已返還高某40000元借款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據此,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王某返還高某借款40000元。(史*永)
二、提醒:
還款或部分還款后,正確的做法應該這樣
如果借款人一次性還清所有款項,通常的做法是出借人歸還借據,有的是當面銷毀借據。這時候,借款人應該仔細核實歸還或銷毀的借據是否確實是當初自己書寫、簽字的借據原件。曾經發生過出借人歸還或銷毀的借據并非當初真實借據,而借款人未注意,事后出借人憑原真實借據再次要求還款的情況!
有時也會碰到還款時出借人聲稱借條一時找不到或不在身邊的情況。這時借款人要警惕,要么暫時不歸還欠款。要么要求要求出借人出具書面說明,明確收到歸還的借款數額,并明確之前的借據作廢,在此日期之前雙方無其他借款存在,且該書面說明要妥善保存。
如果是部分歸還借款,要么由出借人出具收條標明還款數額及欠款數額;要么要求出借人提供原借條,由借款人在上標注還款數額、日期等情況;要么更換新的借據,但一定要收回原借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