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銷情形有哪些

導讀:
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那么合同可撤銷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關于合同可撤銷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1)欺詐,是行為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2)脅迫是指以給對方或親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3)乘人之危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對方訂立對其極為不利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撤銷權。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