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如何處理

導讀: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當事人死亡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規定,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很少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后該如何處理。有觀點認為主體不復存在,因此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經失去意義,合同應當終止,還有觀點認為應當賦予對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但這些觀點不符合《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以及合同法第94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也容易導致合同履行中對于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的一方顯示公平。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那么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當事人死亡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規定,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很少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后該如何處理。有觀點認為主體不復存在,因此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經失去意義,合同應當終止,還有觀點認為應當賦予對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但這些觀點不符合《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以及合同法第94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也容易導致合同履行中對于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的一方顯示公平。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關于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當事人死亡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規定,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很少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后該如何處理。而一旦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出現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情形,往往容易引發爭議。
有觀點認為主體不復存在,因此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經失去意義,合同應當終止,還有觀點認為應當賦予對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但這些觀點不符合《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以及合同法第94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也容易導致合同履行中對于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的一方顯示公平。
因此,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依合同性質區別對待:
一是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并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財產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
二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的信任。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這類合同依合同性質屬于不可轉讓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如前所述,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被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系與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等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系的主體或者當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變的。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這種債的主體變更,并沒有改變合同關系主體相對性的特點,因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關系中,都已經成為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因此合同關系的主體仍然是特定的。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法人等,合同的當事人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