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簽約合同卻為何有效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無需承擔該合同義務,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合同簽訂立人盜用單位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當確認為無效經濟合同,一切責任應由盜用人自負。但《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也明確指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蛘呤窍鄬θ瞬恢椴⒉皇鞘韬龃笠夂托傅∷斐?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B商場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購銷合同本身的內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那么無權簽約合同卻為何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無需承擔該合同義務,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合同簽訂立人盜用單位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當確認為無效經濟合同,一切責任應由盜用人自負。但《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也明確指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或者是相對人不知情并不是疏忽大意和懈怠所造成;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B商場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購銷合同本身的內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關于無權簽約合同卻為何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也明確指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006年元月,A公司因業務壓縮,決定將負責對外簽訂合同的趙某解聘,并已收回合同專用章,責令其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書。誰知,趙某卻背著公司以私自留存的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繼續以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與原客戶B商場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收取40萬元定金即潛逃。
事后,就A公司應否承擔該合同義務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無需承擔該合同義務,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合同簽訂立人盜用單位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當確認為無效經濟合同,一切責任應由盜用人自負。”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A公司應當擔責。理由是:
雖然上述意見及《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否則,由行為人自負其責。但《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也明確指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實際上就是涉及到一個無需被代理人追認的表見代理問題。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則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責任。其構成要件是: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授權,表見代理實質上是廣義上的無權代理人的一種;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相反,從外部現象(如持有的公章、信箋等)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蛘呤窍鄬θ瞬恢椴⒉皇鞘韬龃笠夂托傅∷斐?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本案與表見代理人的特點是相符的:趙某被解聘,已沒有了代理權;B商場系公司老客戶,以前均是由趙某代簽合同,并不知道趙某已被解聘和喪失代理權,從以往慣例和趙某所持有蓋有公司公章的合同書上考慮,B商場有理相信趙亮具有代理權,突然的人員變更和系趙亮私自留存的空白合同,超出B商場應當留意的范圍。B商場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購銷合同本身的內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興國法院 曾育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