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時青春損失費協議有效嗎

導讀:
李某認為,即使要分手,陳某也應支付其五萬元的“青春損失費”。2010年11月,李某在多次向陳某索要青春損失費未果的情況下,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按照協議給付欠款。而簽訂青春損失費約定的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該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的“青春損失費”是關于戀愛關系的協議,屬涉及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同時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那么分手時青春損失費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認為,即使要分手,陳某也應支付其五萬元的“青春損失費”。2010年11月,李某在多次向陳某索要青春損失費未果的情況下,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按照協議給付欠款。而簽訂青春損失費約定的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該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的“青春損失費”是關于戀愛關系的協議,屬涉及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同時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關于分手時青春損失費協議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家住永豐縣恩江鎮的李某和陳某高中時即是同班同學,后兩人一同考入江西財經大學。大學時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成為戀人。畢業后,陳某回到家鄉一事業單位工作,李某為了能和陳某在一起,毅然放棄在南昌的工作回到永豐。之后,工作上的不如意以及現實生活的壓力,使兩人經常因一些瑣事而鬧矛盾。特別讓陳某受不了的是,李某經常無故酗酒,經多次規勸依然無效,兩人因此矛盾日益加深。于是,陳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不同意分手,認為兩人從戀愛關系確立到現在不但耗費了其大量的時間、金錢,而且當初回永豐工作也是為了和陳某在一起。李某認為,即使要分手,陳某也應支付其五萬元的“青春損失費”。
開始陳某并未同意支付所謂的五萬元青春損失費并常躲著李某。于是李某常到她家以及單位找她,糾纏不休,并散布一些不利于陳某的言論,弄得陳某身心疲憊。陳某為了擺脫李某的騷擾,無奈之下于2009年7月23日同李某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一)陳某欠李某青春損失費五萬元,從2010年起開始還款,每年還款一萬元,五年內付清;(二)雙方從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戀愛關系,李某在陳某還款的基礎上保證至此不再干擾陳某的生活。2010年11月,李某在多次向陳某索要青春損失費未果的情況下,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按照協議給付欠款。
【分歧】
關于青春損失費協議是否有效,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之所以要求陳某與其簽訂青春損失費賠償協議,是因兩人在確立戀愛關系之后,李某為此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且李某為此放棄了在南昌發展的機會,損失較大。李某與陳某簽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協議后,兩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相關法律的規定,陳某既然簽訂了協議就應該向其支付欠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與陳某之間的協議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與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況且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由婚姻法所調整,而我國婚姻法并不保護戀愛關系,因此李某要求陳某支付青春損失費的協議應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簽訂青春損失費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在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簽訂青春損失費約定的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該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青春損失費的約定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屬無效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據此規定,合同應當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產生。本案中,李某據以起訴陳某的協議不具有真實的對價關系,而是陳某提出與李某結束戀愛關系后,在違背陳某意愿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因此,該協議是無效的。
第三,青春損失費的約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戀愛自由、結婚自主的原則,不受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本案中的“青春損失費”是關于戀愛關系的協議,屬涉及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同時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若“青春損失費”受到保護,就意味著戀愛雙方不能隨意分手,即是對人身的限制,與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李某索要青春損失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該協議是無效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永豐縣人民法院 江永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