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仲裁調解書

導讀:
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被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本會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組庭通知書和開庭通知。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上述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庭予以確認。本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那么買賣合同糾紛仲裁調解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被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本會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組庭通知書和開庭通知。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上述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庭予以確認。本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關于買賣合同糾紛仲裁調解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州仲裁委員會
調解書
( 2013)穗仲案字第X號
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廣東X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X
法定代表人:X,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X,被申請人職員,身份證號碼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請人職員,身份證號碼為X
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廣東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 0 1 2年1 1月5日簽訂的《采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請人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的仲裁申請。根據《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會向被申請人送達了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材料。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被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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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于2013年7月5日提出反請求,本會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反請求書副本,申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根據《仲裁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會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予以合并審理裁決。
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由于雙方當事人未能在《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就獨任仲裁員人選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及《仲裁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會主任指定黃XX為本案獨任仲裁員,于2013年7月26日成立本案獨任仲裁庭。本會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組庭通知書和開庭通知。
仲裁庭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XX和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仲裁。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貨款11798.24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退回申請人1月2 5日全部貨品(價值合計13680元);(二)裁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多支付的款項1881.76元(13680-11798.24元);(三)裁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承擔的人工費用、倉儲費用、產品召回費用、物流費用合計4115元;(四)裁決申請人承擔產品送檢費用262.8元;(五)裁決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申請人支付8258元,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收款收據;
(二)本案請求仲裁費830元及反請求仲裁費1357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上述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庭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獨任仲裁員:黃XX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秘 書: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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