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的優點

導讀:
根據(仲裁法)之規定,凡是合同投資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記結算機構與合同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為保證仲裁結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的優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仲裁法)之規定,凡是合同投資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記結算機構與合同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為保證仲裁結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的優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仲裁作為一種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由仲裁機構裁決商事爭議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圍內獲得了非常廣泛的運用和發展。主要原因就是,仲裁同訴訟相比,具有省時、省錢、省事的簡易性特點,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系。
根據(仲裁法)之規定,凡是合同投資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記結算機構與合同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
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則:
(l)協議仲裁的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4)不公開仲裁的原則。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業信譽,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糾紛時,往往不愿公諸于眾,因此(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獨立行使仲裁權的原則。為保證仲裁結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6)一裁終局的原則。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當提供下列證據:
加工定作物的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封簽樣品,定作物質量標準和技術標準的材料,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證據、耗料單、質量證書、承攬方的設備能力、條件、工藝水平,收(付)定金,預付款憑證,鑒定結論報告,交(付)定作物的憑證,價款或酬金依據和結算方法,帶料加工的提供料樣品,規格和數量證據,有關留置抵押協議。
提供證據,必須注明提供人單位名稱、時間,提交的復制品完整、復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對復印件,必須注明“已與原件核對無異”,提交的外文書證,必須附送中文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