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應怎么做

導讀:
協議生效后,雙方一直按約定履行相關義務。而在該案中,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雖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行使了一定的催告義務,但這種催告只是簡單的口頭催告,并未給義務履行方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個合理期限。在該案中,被告泰和縣某玻璃工藝制品有限公司是違約方,而原告是受害方,在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原告盡到了應盡的催告義務,不存在未盡合理期限的催告義務問題。綜上,筆者認為,買方收到貨物后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有權解除合同。那么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應怎么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生效后,雙方一直按約定履行相關義務。而在該案中,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雖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行使了一定的催告義務,但這種催告只是簡單的口頭催告,并未給義務履行方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個合理期限。在該案中,被告泰和縣某玻璃工藝制品有限公司是違約方,而原告是受害方,在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原告盡到了應盡的催告義務,不存在未盡合理期限的催告義務問題。綜上,筆者認為,買方收到貨物后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有權解除合同。關于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應怎么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與被告泰和縣某玻璃工藝制品有限公司經協商一致,于2009年11月14日簽訂了液化石油氣《購銷協議》,協議合法有效。協議生效后,雙方一直按約定履行相關義務。自2010年3月起,泰和縣某玻璃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在實際收到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送達的貨物后,一直拖欠貨款及運費。經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泰和縣某玻璃工藝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購銷協議,并判令被告支付貨款及運費3.4523萬元。
【分歧】
買方收到貨物后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對此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無權解除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可以看出,解除權人要行使合同的解除權,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或某種情形的出現。而在該案中,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雖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行使了一定的催告義務,但這種催告只是簡單的口頭催告,并未給義務履行方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個合理期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在該案中,被告泰和縣某玻璃工藝制品有限公司是違約方,而原告是受害方,在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原告盡到了應盡的催告義務,不存在未盡合理期限的催告義務問題。因此,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氣銷售配送有限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賠償金。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依據該條的規定,解除權人要行使合同解除權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或情形,而在該案中,解除權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對違約方已盡到了合理的催告義務,導致該案糾紛的產生原因在于被告不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解除權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是其維護自身權利的一種手段,合情合法。
二、該案不屬于雙務合同,是單務合同,不存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形。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發生在雙務合同中,并且是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須被請求一方無先為給付的義務;須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清償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債務;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在該案中,原、被告雙方之間只存在著一批貨物的買賣合同糾紛,無其他互負債務,是單務合同糾紛。因此,不是雙務合同糾紛,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該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送貨義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在于被告方不履行付款義務的違約行為。因此,也不符合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情形。
綜上,筆者認為,買方收到貨物后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作者: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黃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