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公司與液壓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

導讀:
原告北京市某某重機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大港某某液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某某液壓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某某重機公司訴稱:2007年8月12日,某某重機公司與某某液壓公司簽訂液壓減速機+馬達的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293 600元,合同預付款為總價款的10%。依據雙方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總價款,某某重機公司多支付某某液壓公司65 160元。現某某重機公司要求某某液壓公司返還某某重機公司多支付的貨款65 160元,并由某某液壓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那么重機公司與液壓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北京市某某重機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大港某某液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某某液壓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某某重機公司訴稱:2007年8月12日,某某重機公司與某某液壓公司簽訂液壓減速機+馬達的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293 600元,合同預付款為總價款的10%。依據雙方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總價款,某某重機公司多支付某某液壓公司65 160元。現某某重機公司要求某某液壓公司返還某某重機公司多支付的貨款65 160元,并由某某液壓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關于重機公司與液壓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北京市某某重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重機公司)與被告寧波大港某某液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液壓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重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子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液壓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某某重機公司訴稱:2007年8月12日,某某重機公司與某某液壓公司簽訂液壓減速機+馬達的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293 600元,合同預付款為總價款的10%。某某重機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2007年9月30日、2007年10月31日分三次向某某液壓公司分別支付了29 360元、65 160元、264 240元。依據雙方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總價款,某某重機公司多支付某某液壓公司65 160元。現某某重機公司要求某某液壓公司返還某某重機公司多支付的貨款65 160元,并由某某液壓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