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買賣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被告)

導讀: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解決買賣合同爭議的方式是:1、首先是雙方直接協商,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一、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1、解決買賣合同爭議的方式是:(1)首先是雙方直接協商,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主要是指房屋過戶登記的糾紛和房款交付的糾紛,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但由于有的合同對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約定不明而發生糾紛,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等,導致房屋買賣 合同的無效 、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后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 承擔賠償責任。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解決買賣合同爭議的方式是:1、首先是雙方直接協商,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2、求助消費者協會;3、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過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仲裁協議;4、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問題。
一、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解決買賣合同爭議的方式是:
(1)首先是雙方直接協商,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
(2)求助消費者協會;
(3)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過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仲裁協議;
(4)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三年的時效期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幾種常見情形有哪些
常見的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 (一)因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履行不力等情況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 合同標的物 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產權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等,導致房屋買賣 合同的無效 、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后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 承擔賠償責任 。 (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處理爭議產生的糾紛。房屋出賣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往往要求購買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買賣雙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價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稅費的承擔等無法達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還問題就有可能成為三方爭執的焦點。 (三)因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產生的糾紛。中介服務費用包括居間報酬(也稱交易傭金)和必要的居間費用。一套房屋買賣成功需要經歷尋找合適房源、明確初步成交意向、訂立買賣合同等諸多環節。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買賣雙方議價不成,引起的中介費要不要承擔,誰來承擔,承擔多少的糾紛。
商品房買賣常見糾紛有哪些?
1、交付糾紛。主要是指房屋過戶登記的糾紛和房款交付的糾紛,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但由于有的合同對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約定不明而發生糾紛。一方要求對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產權證,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而發生糾紛。
2、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糾紛。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買賣中雙方往往對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時間、次數、數量、幣種或房屋交付的時間、房屋的狀況、房屋的裝璜等有約定。但由于對約定的一些具體內容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
3、一房二賣糾紛。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房屋買賣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由于各種不同的原因,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4、房屋質量糾紛。無論購房者是買的二手房還是商品房,都有可能出現房屋質量上的問題,包括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都是產生房屋質量糾紛的重要原因。1、違約責任顯失公平。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可能遇到過類似這樣的約定:“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書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果購房者付款不及時,要向開發商支付總房款的1%作為違約金。”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明顯對開發商有利,因為總房款與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較多,開發商違約只須按已付房款計算違約金,而購房人違約則要按總房價計算違約金,這明顯對購房人不公平,違約賠償比例相差懸殊。
購房者與開發商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買賣雙方應該平等協調。對此,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正式合同,開發商應退還購房者定金。
2、約定房屋有面積誤差不退不補。
購房合同補充條款中可能存在這樣的約定:“當預測建筑面積與實測面積誤差超過3%時,房屋單價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照產權登記面積計算,合同繼續履行。”這意味著開發商可以對房屋面積任意縮水而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消費者卻不能解除合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房屋實測面積與購房合同約定面積有差異時,購房者與開發商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購房者甚至有權解除合同。面積誤差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3、變更交付條件,降低交房標準。
有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由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該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出具《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
這樣的條款對房管部門示范文本要求的交房條件作出了變更,降低了交房標準,減輕了開發商的責任。由于大多數的購房者對房地產開發、竣工、驗收的專業知識非常匱乏,往往在簽約時未能發現,自身權利受到損害而渾然不知。
4、延長開發商的辦房產證期限。
某樓盤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應在交樓后540日內辦妥房產證。”該條款延長了開發商的辦房產證期限,減輕了開發商的責任,侵害了購房者的權利。房管部門示范文本中約定:開發商應在交樓之日起不超過210個工作日內辦妥房產證。購房者簽約時要特別關注關于辦理房產證期限的約定,注意工作日和日歷天的表述,盡量避免延長開發商的辦證期限,以免權利受損。一般而言,只要購房者按照流程去購房商品房,就很少會遇到糾紛,而商品房買賣的流程如下:
1、看房選房。
2、確定某個樓盤某個戶型后,詢問樓盤單價、面積、總價,物業管理等細節問題。
3、初步確定購房意向后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
4、辦理預售登記,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
5、收房驗房,辦理入住。
6、進行產權登記,辦理過戶。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到您。感謝您對看房網的支持,祝您購房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