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請求權基礎(買賣合同糾紛要點)

導讀: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ensp,第一,如果是請求對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等債權請求權,適用三年訴訟時效,一般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如何寫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如何寫原告:XXX 女 漢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 住址: 聯絡電話:被告: 男 漢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 住址: 聯絡電話: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此致XX市XX區人民法院原告:日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直接提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嗎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般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有以下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2、預期違約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誰有房屋買賣合同上訴狀的范本。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訴訟時效是按照
您好!請具體描述一下您的訴請,不同的訴訟請求,請求權基礎不同,能否適用訴訟時效以及訴訟時效長短有所差異。
第一,如果是請求對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等債權請求權,適用三年訴訟時效,一般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
第二,如果只是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撤銷合同等的訴訟,請求權基礎則是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適用除斥期間,一般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
第三,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房產、停止侵害等物權行使,則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甲簽訂一買賣合同并依合同付款后,是否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價款,如有權,請求權基礎是什么
無行為能力人是不能簽訂合同的,即便是簽訂了也是無效的,可以要求返還價款,請求權的基礎是,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對方返還價款后,應當返還其標的物。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如何寫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如何寫
原告:XXX 女 漢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 住址: 聯絡電話:
被告: 男 漢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 住址: 聯絡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直接提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嗎
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般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有以下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誰有房屋買賣合同上訴狀的范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程
按先后順序寫兩個原告的姓名、性別、住址等等。例如:
民事起訴狀
原告:××甲,男, 年 月 日出生, ……
原告:××乙,女, 年 月 日出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一般時效)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時效應該是為三年的。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于民法總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向法院訴訟嗎
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向法院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是我為您整理的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處理措施:
一、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處理方法】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檔案,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關于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式的約定,那么,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如何確定?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為標準來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說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于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處理方法】買受人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通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筑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履行及其繼續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采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后,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侵權責任。
五、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采取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方法】
(1)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予以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不法行為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些。
(3)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原則上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享有兩種權利。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有約定的從當事人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雙方協商
找第三方調解
申請仲裁
向法院起訴
以上處理方式由當事人自主選擇,最好協商,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具體處理方案,要看糾紛的實際情況。
如何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讓親朋好友從中調解,如調解協商不成,也只有走法律程式,向法院起訴。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可否主張買賣合同關系成立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單、債權確認函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讀:證明途徑當事人基于買賣合同提起訴訟的,其請求權的基礎是買賣合同,因此,在訴訟中,其首先應當舉證證明買賣合同的存在與成立,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主要通過兩種途徑
(1)證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經具備,
(2)證明合同已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買賣合同基于屬于合同的一種,那么合同的成立自然也屬于買賣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1)兩方或多方締約主體。
(2)締約主體具有締約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實務中,主要第1點和第3點爭議較大,例如,相對人可能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非由本人簽署為由否認其系買賣合同當事人的事實,或者以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為由,否認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合同當事人。客觀而言,沒有買賣合同的情況下,雙方是否達成合意的證據就比較有限。從合同的締結程序上看,買賣可以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過口頭的言辭,書面的言語以及行為的表達。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和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質言之,承諾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行為方式作出,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買賣合同,可以通過提交有關要約與承諾的證據或提交證據產生承諾效果的行為的證據來證明買賣合同的效力。從合同訂立的形式來看,根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雙方簽章的書面合同成立之證明,一般而言,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因此,并不僅僅因為沒有書面形式的合同而認定買賣合同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第36條、37條之規定,即使按照法定或約定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已接受的,也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據此,沒有書面合同時,可以通過提交一方已經履行交付標的物或給付價款的義烏并為對方所接受的證據,來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證據類型證明買賣合同成立主要類型包括:
(1)以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的,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諸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據
(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證明該行為已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
(3)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買賣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簽章的合同書,即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4)根據《合同法》第33條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確立,故確認書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5)沒有直接證明中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舉證責任分配《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證據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成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有書面合同的,應當提交書面合同,在沒有書面合同時,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提交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書證,也是證明合同成立的重要證據,但如果相對人否定此類證據與買賣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對于普通的買賣合同成立的問題,法律上并沒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因此,不能將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否認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但在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經提交交貨憑證、結算憑證或債權憑證的證據場合,僅憑被告的否定性抗辯,即否認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或者要求原告就此進一步舉證,則會導致原告舉證負擔過重的不公平狀態,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根據被告的否定性抗辯,直接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在必要時,可要求被告就買賣合同不成立的事實進行舉證,如果主張合同成立的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與送貨單、收貨單等交貨憑證在實踐、標的物名稱及數量等方面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明買賣合同成立及履行事實的證據鏈,則即使沒有書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買賣合同成立不同證據證明力差異沒有債權人名稱的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要大于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
在沒有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系孤證的,人民法院必須綜合分析雙方提交的其他證據及其證明力的大小,但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沒有債權人名稱的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系孤證的,除債務人提出足以推翻該證據的相反證據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據此認定買賣合同成立如果被訴當事人不認可簽收人是其工作人員或者不認可簽收人有權利代表其簽字的方式,否認簽收人與其法律上有關聯,進而否認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的事實。怎么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