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約方如何最大化避免賠償責任

導讀:
如因一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一方將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并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機會利益損失。司法實踐中,雙方對買賣合同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視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那么毀約方如何最大化避免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因一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一方將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并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機會利益損失。司法實踐中,雙方對買賣合同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視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關于毀約方如何最大化避免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因一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一方將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并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機會利益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參照該條規定,如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一方將不會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賠償機會利益損失,也不會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雙方對買賣合同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視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