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未劃分時成功和解,事故責任劃分可以協商嗎

導讀:
本案是常見的交通事故案件,除憑票主張的醫療費外本案存在兩個核心問題:一是事故責任,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元甲律師在海淀交通支隊觀看的事故監控視頻來看,受害人李女士在本次事故中過錯較大,可能會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應爭取在事故責任認定前按最有利、最有可能的責任比例進行和解,而非一味等待責任認定之后再進行和解,本案中,元甲緊扣事實和法律,通過準確的判斷、積極有效的溝通,幫助當事人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即鎖定了同等責任比例100萬元的賠償金,避免了最終受害人負主要責任給當事人帶來的不利后果,真正做到了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2023年2月27日,李先生的愛人李女士駕駛電動車行至海淀區某地時被盧某駕車撞傷并當場死亡,事故由海淀交通支隊處理,在事故處理中李先生及家屬多次與肇事方溝通賠償問題,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事故賠償問題也未能解決。
協商無果后,李先生家屬邂逅了元甲律師團隊,希望元甲律師可以幫助他拿回應得的賠償。元甲律師團隊接案后研判了案件情況,明確了李先生案件的兩個核心點:一是爭取在事故責任未定時和解,二是最大化賠償金額。
經過元甲律師與肇事司機及其代理律師的多次線上、線下積極溝通,最終雙方在事故責任認定之前達成了按同等責任進行調解的調解協議!調解金額為100萬元,由肇事司機支付82萬元,交強險保險公司支付18萬元,現該100萬元賠償金已全部履行完畢。
本案是常見的交通事故案件,除憑票主張的醫療費外本案存在兩個核心問題:
一是事故責任,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元甲律師在海淀交通支隊觀看的事故監控視頻來看,受害人李女士在本次事故中過錯較大,可能會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應爭取在事故責任認定前按最有利、最有可能的責任比例進行和解,而非一味等待責任認定之后再進行和解。事故最終認定為受害人李女士負主要責任,進一步印證了元甲律師的判斷;
二是賠償金額的多少及由誰承擔,本案肇事司機僅投保了交強險,超出交強險部分應都由其個人來承擔,同時經研判同等責任應為當時對當事人有利且肇事方也能接受的責任比例,最終雙方確定和解金額為100萬元,肇事司機于和解協議簽訂當天即支付了個人部分賠償金82萬元。
本案中,元甲緊扣事實和法律,通過準確的判斷、積極有效的溝通,幫助當事人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即鎖定了同等責任比例100萬元的賠償金,避免了最終受害人負主要責任給當事人帶來的不利后果,真正做到了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事故責任劃分可以協商嗎
01 可以自行協商的情況
對于一些輕微交通事故(通常指未發生人身傷亡的事故),是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在交警協調下處理,不需要交警出具《責任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此,對于輕微交通事故,在法律層面上自行協商處理是合法有效的。
02 自行協商的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
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1. 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2. 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3. 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4. 簽訂書面賠償協議。
03 不能自行協商的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3、14、15條規定,以下這些情況不能自行協商,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事故致人傷亡;
雙方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歸屬有爭議;
一方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或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與運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指與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
04 協商處理后反悔了怎么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而言,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共同簽訂協議書,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反悔,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協議書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當時存在重大誤判情況時,基于公平原則,可協商解除協議。
同時,應當注意,一般保險公司規定,事故發生48小時內未報案,則不立案,即沒有及時上報保險公司,后續相關費用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
05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怎么寫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1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