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能離婚嗎?要開證明嗎

導讀: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那么失蹤能離婚嗎?要開證明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關于失蹤能離婚嗎?要開證明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如果一方失蹤,而另一方想起訴離婚的,申請離婚方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法院會依法傳喚被告。如果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2、同時,根據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申請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姓名)失蹤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寫明雙方的關系,是夫妻,還是父子、母子等)關系,因其××××(寫明失蹤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為失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