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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及其權益保護探討

李維律師2021.12.19276人閱讀
導讀:

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但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過錯,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法律應當給予與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外性行為的產物,傳統習俗對他們排斥,因而他們的權益很難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護。如,英國普通法最初稱非婚生子女為“無親之子”,與其生父、生母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應當注意的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規定,只是強調了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而無歧視之意。那么非婚生子女及其權益保護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但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過錯,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法律應當給予與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外性行為的產物,傳統習俗對他們排斥,因而他們的權益很難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護。如,英國普通法最初稱非婚生子女為“無親之子”,與其生父、生母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應當注意的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規定,只是強調了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而無歧視之意。關于非婚生子女及其權益保護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摘要]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從人類生育的自然屬性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區別,但從社會屬性看,非婚生子女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由于傳統習俗對婚外性行為及生育的極端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視。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但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過錯,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法律應當給予與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

[關鍵詞]非婚生子女 權益 保護

在我國,非婚生子女本來已是一個遠去的話題,但近年來,同居、試婚、特別是婚外情盛行,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之一是非婚生子女不斷增加。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外性行為的產物,傳統習俗對他們排斥,因而他們的權益很難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護。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等。[1]如,未婚男女在戀愛期間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與他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是非婚生子女。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類型,如,未婚女性通過醫學輔助身育技術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不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對生育婦女一方視為非婚生子女。當然這些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與道德無關,但由于不是在婚姻關系內出生的,仍應歸于非婚生子女。

生父母無婚姻關系的時間是在受胎時還是子女出生時各國法律規定有別。但在我國,未婚男女先懷孕后登記結婚,或子女出生后補行結婚登記的,其子女不能稱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從人類生育的自然屬性上講,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沒有區別。但從社會屬性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對稱,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由于傳統習俗對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和生育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視,其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如,英國普通法最初稱非婚生子女為“無親之子”,與其生父、生母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其父認領,只許其母認領。亂倫子、奸生子的父母均不許認領,即使父母結婚,也不得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2]到了二十世紀初,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態度轉為寬容,從人道主義,保護人權理念等出發,各國開始采取措施,以充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但仍有個別國家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財產權利區別對待,如現行《日本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繼承時的應繼份為婚生子女應繼份的二分之一。在我國,舊社會非婚生子女地位低下,封建時代的法律,對“奸生子”、“婢生子”備加歧視。直至清末,《大清現行刑律》仍然規定,奸生子不得繼承宗桃,繼承遺產時其應繼份為婚生子女的一半。

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應當受到譴責。但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的過錯,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法律應當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15條就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3]1980年《婚姻法》第19條重申了這一規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應當注意的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規定,只是強調了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而無歧視之意。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完全適用于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三、國外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

人們基于尊重婚姻制度與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相結合的理念。為了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外國法中多有關于準正和認領制度的規定。

(一)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子女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的法律制度。準正制度始于羅馬法,為了保護非婚生子女和利益,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都設有準正制度。

準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資格。但效力發生的時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發生婚生的效力;有的規定從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的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認領是通過法律程序確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的法律制度。它是在非婚生子女尚未準正的情況下,由生父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出于生父主動的認領,稱為任意認領。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請求,經訴訟程序責令生父認領,稱為強制認領。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的效力相同。

各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資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認領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四、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確認的實踐。

目前,我國婚姻法中尚無非婚生子女準正和認領的規定。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結婚則視為婚生子女。此外,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的關系,則須由生父自己確認或生母提出證據通過訴訟或非訴訟確認。

基于子女是母親自身產出的生物學特征,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關系以往是不需要加以證明的。但根據現在一般均到醫院做產的狀況,有時也有可能需要證據證明。如某地陳某于1988年10月在某縣級醫院住院做產,生下一女,起名李某。2000年7月,陳某與其夫李某富離婚,女兒由陳某撫養。2006年9月,因要求增加撫養費訴諸法院,李某富辯稱女兒非其親生,不愿支付撫養費。經DNA鑒定,李某富與李某無生物學父母子女關系。于是陳某也稱女兒非其所生,又經DNA鑒定,陳某真的與李某無生物學父母子女關系。因此,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關系有時也需要加以證明。

對于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系,可通過生母提出的證據和其他人證物證加以證明。

實踐中,關于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爭議有兩種情況:

一是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認的生父不承認孩子是其所生。這種情況下,應通過生母提出的能證明子女生父的出生證、書信、音像等證明材料和其他證人證言、物證,綜合分析認定,不能只憑生母單方指認確定。對于是否可以強制親子鑒定的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親子鑒定應雙方自愿,而不能強制,強迫另一方必須接受親子鑒定,極有可能侵犯人權。

二是,已婚女子所生的子女,丈夫不承認孩子是其所生。此類情況,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仍然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不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實行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就可能引發濫訴,從而影響社會穩定,引發社會問題。但是,對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不能要求過嚴,只要提交了能夠證明夫妻(生母夫妻)之間有同居事實和受孕可能的證據,就應當認定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完成了其應負的舉證責任。如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親子鑒定,而對方不同意親子鑒定,應當推定該子女是子女生母的丈夫所親生。

注釋

[1]楊大文主編:《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第214-215頁。

[2]楊大文主編:《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第215頁。

[3]北京廣播電視大學法律教研室:《婚姻法資料選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5年6月出版,第69-70頁。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年6月15日法(研)復[1987]20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號)。

[3]法學教材編輯部《婚姻法教程》編寫組:《婚姻法教程》(修訂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出版。

[4]宋凱楚:《違法婚姻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出版。

[5]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婚姻法教研組編寫:《中國婚姻法教程》(1996年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

[6]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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