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證明必須由法院證明嗎

導讀:
開具法定監護人證明應該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法定監護人證明必須由法院證明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開具法定監護人證明應該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法定監護人證明必須由法院證明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開具法定監護人證明應該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