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獨自撫養子女是否影響子女主張撫養費

導讀:
現葉某某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父親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根據該規定,在直接撫養方有能力獨自撫養子女時,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撫養糾紛的原告雖然是子女,但實際上都是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起訴的。綜上,本案中,應對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實際需要有無增加等進行調查了解,若撫養方目前確實沒有獨自撫養子女的能力,則應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反之,則駁回。那么一方獨自撫養子女是否影響子女主張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葉某某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父親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根據該規定,在直接撫養方有能力獨自撫養子女時,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撫養糾紛的原告雖然是子女,但實際上都是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起訴的。綜上,本案中,應對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實際需要有無增加等進行調查了解,若撫養方目前確實沒有獨自撫養子女的能力,則應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反之,則駁回。關于一方獨自撫養子女是否影響子女主張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5年8月份,張某與葉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葉某某隨張某生活,葉某不負擔撫養費。現葉某某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父親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分歧】
對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獨自撫養子女是否影響子女主張撫養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并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要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有無增加等因素,從而最終判定原協議是否需要變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1、法律允許有撫養能力的父或母一方獨自撫養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根據該規定,在直接撫養方有能力獨自撫養子女時,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
2、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撫養糾紛的原告雖然是子女,但實際上都是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起訴的。夫妻雙方最終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綜合考慮離婚與否、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負擔、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承擔等一系列問題后最終作出的決定。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方式以及負擔數額的確定必定與其它問題密切相關:或是為了讓對方同意離婚,又或是為了獲得子女撫養權,再或是撫養方多分了共同財產等等。若是支持撫養方在非必要情況下以子女名義訴請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3、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必須是在必要時提出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37條第2款雖然規定了父母達成的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并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要求,但在法條原文中有“必要時”、“合理”等限制性詞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根據該規定,只有當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實際所需費用,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增加撫養費的訴請才能獲得支持。
綜上,本案中,應對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實際需要有無增加等進行調查了解,若撫養方目前確實沒有獨自撫養子女的能力,則應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反之,則駁回。
(原標題:一方獨自撫養子女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主張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