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利弊嗎

導讀: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那么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利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關于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利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姻財產協議書
協議人:···,···,···出生,身份證號碼:
協議人:···,···,···出生,身份證號碼:
協議雙方經自由戀愛,即將締結為夫妻。婚姻法律關系除涉及人身關系之外,還包括財產關系。為了明確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范圍和歸屬,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協議人···婚前的個人財產。
2、協議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
3、協議人···、···的個人債務及夫妻共同債務。
4、其他。
(1)本協議約定未盡之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涉及的公證等有關費用,均由···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及公證機關各執壹份,自協議被公證之日起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