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處分是怎樣

導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非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額財產的處理,應當遵循共同協商的原則;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財產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后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有效形式。那么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處分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非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額財產的處理,應當遵循共同協商的原則;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財產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后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有效形式。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處分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非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額財產的處理,應當遵循共同協商的原則;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已經處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則上無效,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賠償損失。
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依據,而無故得到他人的財產,在法律上稱之為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拒不歸還的,如果數額較大(2萬元以上),構成侵占罪。財產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1、《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占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于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征。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并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于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后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并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借助于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并獲得良好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