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委托是怎樣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相同的處置權。此時,夫或妻的非正當性共同財產處分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追認,以矯正使夫妻一方行使的共同財產權處分權歸于正當性。那么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委托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相同的處置權。此時,夫或妻的非正當性共同財產處分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追認,以矯正使夫妻一方行使的共同財產權處分權歸于正當性。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委托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相同的處置權。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的正當性行使要求夫或妻正當性地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權,然則,實踐中也是存在夫妻一方在處理非因家庭生活需要的重大事務而處分共同財產的情況,以致夫妻一方的共同財產處分權出現非正當性。此時,夫或妻的非正當性共同財產處分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追認,以矯正使夫妻一方行使的共同財產權處分權歸于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