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協議的書寫

導讀:
2 、該協議簽字后生效。3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有了婚前一方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合之前,就都有可能拼命貸款購房,把個人債務帶進婚姻。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婚前房產協議的書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 、該協議簽字后生效。3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有了婚前一方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合之前,就都有可能拼命貸款購房,把個人債務帶進婚姻。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婚前房產協議的書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方:
由于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經友好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1 、乙方婚前貸款購有一房產,位于****,面積 ** ,至雙方結婚時,仍欠少量房貸。為避免將來的不必要紛爭,甲方雖然同意與乙方共同還清所欠房產貸款,但約定雙方共同還款的部分財產屬于乙方一人所有,具體的說,就是該還款不對該處房產仍作為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產生任何影響。
2 、該協議簽字后生效。
3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月日
將婚前一方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這真不是個好主意,必然會滋生許多新的問題。
容易誘導隱瞞事實,導致家庭滋生矛盾。男女結合之后,雙方應該相互忠誠,不能隱瞞真相。若規定離婚后,認定婚前一方貸款購房為個人財產,貸款購房方就容易不將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告訴對方,為能在離婚后獲得這部分不動產,就容易不講實話,甚至會欺騙對方。
容易誘導存有異心,早作離婚后財產轉移準備。房產仍在升值。有了婚前一方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合之前,就都有可能拼命貸款購房,把個人債務帶進婚姻。婚姻期間,一方或雙方都有可能動用共同創造的財富為己還貸。或者明明其間有能力還貸也不還,用欠貸方式把部分不動產權帶到離婚之后。這種有利于實際購房一方的規定,容易誘使一方或雙方心懷鬼胎,離心離德,婚姻基礎不穩固,必然會導致離婚率攀升,給社會增加壓力。
容易傷害忠程度高或弱者的一方,造成對公平法則和社會公德的傷害。婚姻期間,夫妻雙方的能力并不等同,實際購房方往往要強于對方。婚姻期間,時空在發生變化,往往更容易加劇這種反差。允許強者以承擔債務把已經升值的不動產權帶走,強者將會更強,弱者只會更弱,弱者只會更受傷害。
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對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此規定,顯然有利于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了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后沖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