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的概念是什么

導讀:
2001年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首次界定了勞務分包的概念,將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并規定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在勞務分包中,勞務承包商僅提供勞務,而材料、設備及技術管理等工作仍由總承包提供。那么勞務分包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首次界定了勞務分包的概念,將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并規定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在勞務分包中,勞務承包商僅提供勞務,而材料、設備及技術管理等工作仍由總承包提供。關于勞務分包的概念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作業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分包,一般不需要發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許可。業主不得指定勞務承包人,勞務承包人也不得將該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其他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單位或者他人。
在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以及此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均提到分包的概念,但該分包的概念均屬建筑工程的分包,不涉及勞務分包。2001年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首次界定了勞務分包的概念,將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并規定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在勞務分包中,勞務承包商僅提供勞務,而材料、設備及技術管理等工作仍由總承包提供。勞務分包純粹屬于勞動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術、設備、材料等均完全由總承包單位進行負責。
二、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
1、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2、合同有效的要件
(1)承包人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且勞務分包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2)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3)分包作業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4)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內容的,不屬于勞務分包。
三、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性質內容和對象都源自建設施工合同
其設立和履行的目的是為了建設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同時,勞務分包又是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的產物,其權利義務受自身合同約定的規制和約束,不能把建設施工合同的條款簡單地適用到勞務分包之中。
2、勞務分包內容是工程中的施工勞務
這種勞務合同關系發生在施工承包企業與勞務承包企業之間,構成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企業而非個人。因此,它不同于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也區別于一般的勞務關系。
3、符合資質要求的勞務分包不需要經過發包人的同意
勞務分包的內容是施工勞務而非具體工程項目,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也不需要經過發包人的同意。
勞務分包計價依據是勞務,包括勞務所耗費的人工費用及相應的管理費用,勞務承包企業除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務之外,一般不承擔材料、機具的提供以及技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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