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工程勞務分包中民工工資發放糾紛

導讀:
此一事件最終造成發包人多支付工程款九萬余元。但鑒于目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工程勞務基本上還是以包工頭帶領的民工隊伍為主體,施工總承包方仍然習慣與包工頭打交道,實行的仍然是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其中,民工工資由發包人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民工個人,由民工個人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則發包人應與包工頭就其離開的民工辦理工資結算手續,并將其工作證收回,從工資名單中除名,以防止包工頭冒領工資。上述對策的提出僅是針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現狀,并非承認此一勞務分包模式的合法性。那么如何規避工程勞務分包中民工工資發放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一事件最終造成發包人多支付工程款九萬余元。但鑒于目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工程勞務基本上還是以包工頭帶領的民工隊伍為主體,施工總承包方仍然習慣與包工頭打交道,實行的仍然是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其中,民工工資由發包人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民工個人,由民工個人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則發包人應與包工頭就其離開的民工辦理工資結算手續,并將其工作證收回,從工資名單中除名,以防止包工頭冒領工資。上述對策的提出僅是針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現狀,并非承認此一勞務分包模式的合法性。關于如何規避工程勞務分包中民工工資發放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A建筑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承接了某大樓的建設工程施工,A建筑公司即將其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數個不具有勞務作業分包資質的包工頭。A建筑公司僅與各包工頭簽訂了一份不甚完善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對于工程款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問題既無合同之約定,也無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的約束。B包工頭在簽訂合同后,在合同履行的最初幾個月,尚能如期如數發放其聘請的農民工的工資,但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次工程款結算完畢并領取工程款后,B包工頭攜帶九萬余元工程款(其中大部分為農民工的工資)潛逃。其聘請的農民工獲悉后,即開始集體上訪,公安、建設、街道辦等政府部門即進入開始著手處理,政府部門基于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考慮,并不考慮發包人已實際支付完畢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其也是受害人的事實,而是強行要求發包人支付上述農民工的工資。在強大的行政力量面前,發包人只得服從政府的上述安排,迅速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由于B包工頭已經攜款潛逃,且其系外地人員,無法找到此人,因此,A公司基于各方面的考慮,放棄了向法院提起訴訟。此一事件最終造成發包人多支付工程款九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必須是具有法定勞務分包資質的法人企業,個人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工作。但鑒于目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工程勞務基本上還是以包工頭帶領的民工隊伍為主體,施工總承包方仍然習慣與包工頭打交道,實行的仍然是粗放式的管理方法。而正是基于此種勞務分包模式,往往會造成巨大的工程風險。作為專業律師,我們從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建議各施工企業采取以下方式管理勞務分包隊伍,盡量降低工程風險:
1、與包工頭或其掛靠的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務分包合同,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勞務分包的范圍、價格、工作完成時間、工作質量、違約責任等;
2、要求包工頭向發包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應當不少于包工頭每月應發的農民工工資總額;
3、包工頭應當在進場施工之前,將其擬聘請民工人員名單交至發包人處備案,該名單信息包括民工姓名、工種、身份證號及復印件;發包人根據包工頭提交的名單向每個民工發放工作證,民工憑此工作證進入工地現場展開施工工作;
4、包工頭應每月將其每個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及工資數額制表簽字后報監理方、發包人確認,監理方、發包人確認后,即撥付工程款。其中,民工工資由發包人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民工個人,由民工個人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剩余款項再支付給包工頭;
5、若有民工已完成其工作,中途需離開。則發包人應與包工頭就其離開的民工辦理工資結算手續,并將其工作證收回,從工資名單中除名,以防止包工頭冒領工資。
上述對策的提出僅是針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現狀,并非承認此一勞務分包模式的合法性。廣大建設施工單位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仍應該聘請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使其分包行為具有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能減少在勞務分包過程不可預知的各種風險,使其管理能更加的簡單明了,責任義務也更加的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