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被負債怎么辦?需要雙方償還嗎

導讀:
同年6月,董女士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反之,這筆債務就會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一起償還,即便雙方離婚,依然逃脫不掉干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離婚時被負債怎么辦?需要雙方償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6月,董女士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反之,這筆債務就會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一起償還,即便雙方離婚,依然逃脫不掉干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離婚時被負債怎么辦?需要雙方償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結婚。在婚后不到兩個月時間里,王某向葉某瘋狂借貸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筆20萬借債,發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時兩人的婚姻還沒有滿一個月。據董女士講述,結婚兩個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見,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董女士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首次離婚未獲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訴后才被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但是,因為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慘重代價。此后的10多起民間借貸訴訟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擔連帶責任,總金額在500萬左右,這些借貸基本在婚后兩個月內發生。婚前由父母出資,登記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價值300余萬的住宅已被強制執行拍賣,因資不抵債,她也成了“老賴”。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能夠明確舉證這一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除外。
換句話說,如果夫妻中的受害方被第三方債權人一起告至法庭,那么自己需要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充足,自己就不需要承擔償還配偶一方債務的責任。反之,這筆債務就會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一起償還,即便雙方離婚,依然逃脫不掉干系。這樣說或許很殘忍,但是,婚姻法第24條的規定,將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正當債權,防止夫妻串通逃債。這大體是公平的。官方的權威解釋是,這一推定“既能減輕財產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