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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的貸款與債務的認定

林艷英律師2021.12.17168人閱讀
導讀: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著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對于離婚后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那么男方婚前的貸款與債務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著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對于離婚后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關于男方婚前的貸款與債務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著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后發現對方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時效:離婚后發現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3)對于離婚后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為防止夫妻財產對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在簽訂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債務時,夫妻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2、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簽署書面協議并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同時做好相關財產變更等手續,在債權債務發生時想方設法將該約定讓債權人知曉。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雙方不能舉證證明第三方知道其財產約定而敗訴,實踐中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全這方面的證據,比如通過口頭告知、短信、電話、郵件致函或者有關合同中進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并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從事經營活動,若從事經營活動所得及所負,由經營一方承擔,均與另一方無關,且該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財產進行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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