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債務的認定原則及例外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或者疑難問題,不少基層人民法院對于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的共同債務不做出明確的認定,導致本應一次性解決的糾紛和矛盾沒有得到解決。;第24條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標準為是否締結了婚姻關系,即以登記結婚為分割線來區分債務的性質,登記結婚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登記結婚后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兩種例外情形將導致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婚前個人債務的認定原則及例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或者疑難問題,不少基層人民法院對于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的共同債務不做出明確的認定,導致本應一次性解決的糾紛和矛盾沒有得到解決。;第24條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標準為是否締結了婚姻關系,即以登記結婚為分割線來區分債務的性質,登記結婚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登記結婚后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兩種例外情形將導致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婚前個人債務的認定原則及例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或者疑難問題,不少基層人民法院對于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的共同債務不做出明確的認定,導致本應一次性解決的糾紛和矛盾沒有得到解決。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婚前個人債務的認定原則及例外
(一)原則上認定為個人債務,借款一方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夫妻雙方原為各自獨立的個體,經過合法程序結合后,才形成了特殊的人身關系和共同財產關系,方可在某些場合被視為一體。而債權具有相對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債權人只能向作出該意思表示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并且這種相對性不會因為債務人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而發生轉移。因此,如果債務產生于婚前,男女雙方仍未被視為一體,債權人只能向舉債一方主張權利,而不能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結合上述債權相對性原理及夫妻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4條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標準為是否締結了婚姻關系,即以登記結婚為分割線來區分債務的性質,登記結婚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登記結婚后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兩種例外情形將導致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情形一:配偶作出共同承擔婚前債務清償責任的承諾。
如前所述,借貸關系的建立必須要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思表示,雖然借款人在婚前對外舉債,但如果其配偶在婚后向債權人承諾將一起償還債務,則突破了原本的債權相對性,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二人主張權利。
情形二: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講求權利義務對等,如果一方在婚前為了結婚對外舉債(比如購置及裝修婚房,置辦結婚用品,籌辦酒席等),或者婚前借款所購財產在婚后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基于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因配偶享受了該借款所產生的利益,也應當在受益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三)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則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清償責任。據此,債權人對于構成轉化情形負有舉證責任。但考慮到債權人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收支情況存在難度,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有些法院在債權人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后(比如債權人已舉證證明借款時間與債務人籌辦婚禮的時間接近或重合,債務人曾表示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舉債等),要求夫妻雙方就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擔舉證責任,最終再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據證明力強弱等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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