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新規定關于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4、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綜上所敘,從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債務新規定關于債務的處理方式就是:共債共簽。那么夫妻債務新規定關于債務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4、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綜上所敘,從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債務新規定關于債務的處理方式就是:共債共簽。關于夫妻債務新規定關于債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2018年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最新規定:共債共簽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一直以來廣為關注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針對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積極回應,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解釋共4條,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這個僅有4條的司法解釋,主要目的只有一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程新文表示,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還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程新文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基于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也就是說舉債用于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今天發布的司法解釋,對這一類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綜上所敘,從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債務新規定關于債務的處理方式就是:共債共簽。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責任編輯:周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