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糾紛

導讀:
同年3月7日,該企業與該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簽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經雙方協商,由甲方委托市建設銀行進行結算審核。至此,雙方糾紛驟起。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設銀行監督按實結算”,顯然包括二層含義:一是結算發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結算須經建設銀行監督。根據雙方合同的此項規定,工程竣工以后,盡管甲、乙雙方沒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設銀行進行結算審核的書面申請,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請,也不應簡單地視為甲單方的意思表示。那么如何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3月7日,該企業與該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簽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經雙方協商,由甲方委托市建設銀行進行結算審核。至此,雙方糾紛驟起。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設銀行監督按實結算”,顯然包括二層含義:一是結算發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結算須經建設銀行監督。根據雙方合同的此項規定,工程竣工以后,盡管甲、乙雙方沒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設銀行進行結算審核的書面申請,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請,也不應簡單地視為甲單方的意思表示。關于如何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02年初,某市一陶瓷生產企業為適應國際陶瓷市場的需要,擴建一條陶瓷生產線。同年3月7日,該企業與該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簽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造價方面,合同規定:“待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設銀行監督按實結算”;在付款辦法方面,合同規定:“該工程甲方(指建設單位甲)不預付工程款,并實行分段付款方式。”。各段工程完工后,乙方與甲方技術改造辦(簡稱技改辦)進行了結算。依該分段結算,甲方累計應付工程款275.24萬元。甲方實際上分五十一次向乙方付款251.10萬元。工程竣工后,乙方據此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24.13萬元。甲依據合同對前述結算進行了審核,竟然發現甲方不但不欠乙方工程款,而且還多付乙方工程款12.6萬元。經雙方協商,由甲方委托市建設銀行進行結算審核。該銀行的審核結果為乙方多收工程款12萬余元。至此,雙方糾紛驟起。
由此便引出以下問題:分段結算是能否作為甲乙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甲方的行為是否是單方行為?,
【法律分析】
第一,分段結算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變更經濟合同,一是要采用書面形式,二是要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變更合同的權利。由于技改辦主任既不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經授權,且事后也未經法院代表人追認,因此其無權變更合同,行使分段結算的權利,其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對甲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甲乙雙方的工程結算應當接受國家建設銀行的結算監督。
建設銀行對該結算進行監督,是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設銀行監督按實結算”,顯然包括二層含義:一是結算發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結算須經建設銀行監督。根據雙方合同的此項規定,工程竣工以后,盡管甲、乙雙方沒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設銀行進行結算審核的書面申請,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請,也不應簡單地視為甲單方的意思表示。因為甲方的委托體現了雙方合同的意思表示。
【短評意見】
目前,建筑市場企業與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間因工程款產生的糾紛頗多,要正確處理建筑工程結算款糾紛,首先應以雙方簽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為依據,在此基礎上盡可能協商解決;其次,如若協商不成,則也應協議委托有鑒定權的第三方進行鑒定;第三,如若不能協議委托鑒定,或者對鑒定結果不服,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在負舉證責任的基礎上,還應申請人民法院委托法定機構或者有效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