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工程可以提30點嗎

導讀: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那么轉包工程可以提30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關于轉包工程可以提30點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根據法律,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然后,根據《建筑法》第29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都允許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因為你沒描述詳細這個事,所以不好判斷分包是否合法,但是轉包肯定是不行的了。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資質及超越資質,承包人既要有營業執照,有營業范圍,另外還必須有有資質等級,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第二是“借用資質”,其表現形式,從實務來看大部分是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招標無效的”其法條依據是《招標投標法》第四條第二款,必須招標的有七種情形,屬于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按承包范圍(內容)劃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設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專項承包和“建造-經營-轉讓”承包4種。
1、建設全過程承包
建設全過程承包也叫“統包”,或“一攬子承包”,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采用這種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單位即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全面的總承包,并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為了有利于建設和生產的銜接,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這種承包方式要求承發包雙方密切配合;涉及決策性質的重大問題仍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最后的決定。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它的好處是可以積累建設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并保證建設的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當然,也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適應這種要求,國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單位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進一步擴大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這是近幾十年來建筑業一種新的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于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
2、階段承包
階段承包的內容是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建筑安裝施工等。在施工階段,還可依承包內容的不同,細分為3種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是國際上采用較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改革開放前曾實行多年的施工單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統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屬于這種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供應任何材料的義務。在國內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
3、專項承包
專項承包的內容是某一建設階段中的某一專門項目,由于專業性較強,多由有關的專業承包單位承包,故稱專業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供電系統、空調系統及防災系統的設計,建設準備過程中的設備選購和生產技術人員培訓,以及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制作和安裝、通風設備和電梯安裝等。
4、“建造-經營-轉讓”承包
國際上通稱bot方式,即建造-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這是20世紀80年代新興的一種帶資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個大承包商或開發商牽頭,聯合金融界組成財團,就某一工程項目向政府提出建議和申請,取得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許可。這些項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電廠等。政府若同意建議和申請,則將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特許權授予財團。財團即負責資金籌集、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許期內經營該項目,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回收投資,償還貸款并獲取利潤;特許期滿即將該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經營管理。對項目所在國來說,采取這種方式可解決政府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且不形成債務,又可解決本地缺少建設、經營管理能力等困難;而且不用承擔建設、經營中的風險。因此,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得到歡迎和推廣,并有向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擴展的趨勢。對承包商來說,則跳出了設計、施工的小圈子,實現工程項目由前期至后期的全過程總承包,竣工后并參與經營管理,利潤來源也就不限于施工階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器材供應及項目建成后的經營管理,從坐等招標的經營方式轉向主動為政府、業主和財團提供超前服務,從而擴大了經營范圍。當然,這也不免會增加風險,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資能力和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包括風險防范能力。
(二)按承包者所處地位劃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個建設項目上往往有不止一個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以及不同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見的有5種。
1、總承包
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例如施工階段)的全部工作,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這個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并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僅同這個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不同各專業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這樣的承包方式叫做總承包。承擔這種任務的單位叫做總承包單位,或簡稱總包,通常有咨詢設計機構,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我國的工程總承包公司就是總包單位的一種組織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從總承包單位分包某一分項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鋼筋等)或某種專業工程(例如鋼結構制作和安裝、衛生設備安裝、電梯安裝等),在現場上由總包統籌安排其活動,并對總包負責。分包單位通常為專業工程公司,例如工業爐窯公司、設備安裝公司、裝飾工程公司等。國際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一種是由總包單位自行選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3、獨立承包
獨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務,而不實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于規模較小、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4、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相對于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并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但參加聯合的各單位仍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上,根據預先達成的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和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這種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聯合,資金雄厚,技術和管理上可以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有能力承包大規模的工程任務。同時由于多家共同協作,在報價及投標策略上互相交流經驗,也有助于提高競爭力,較易得標。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外國承包企業與工程所在國承包企業聯合經營,也有利于對當地國情民俗、法規條例的了解和適應,便于工作的開展。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項目上,不同的承包單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各承包商之間不存在總分包關系,現場上的協調工作可由建設單位自己去做,或委托一個承包商牽頭去做,也可聘請專門的項目經理來管理。
(三)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根據承包單位獲得任務的不同途徑,承包方式可劃分為4種。
1、計劃分配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計劃部門分配建設工程任務,由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在我國,曾是多年來采用的主要方式,隨著改革的深化已為數不多見。
2、投標競爭
通過投標競爭,優勝者獲得工程任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國際上通行的獲得承包任務的主要方式。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從以計劃分配工程任務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實行投標競爭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也稱協商承包,即不需經過投標競爭,而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簽訂委托其承包某項工程任務的合同。
4、獲得承包任務的其他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此外,依國際慣例,由于涉及專利權、專賣權等原因,只能從一家廠商獲得供應的項目,也屬于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對于此類項目的實施,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政府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指派適當的單位執行承包任務;或由主管部門授權項目主辦單位(業主)或聽其自主,與適當的承包單位協商,將項目委托其承包。
(四)按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劃分承包方式
工程項目的條件和承包內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類型的合同和包價計算方法。因此,在實踐中,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就成為劃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據。
1、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并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對承包商來說,如果設計圖紙和說明書相當詳細,能據以比較精確地估算造價,簽訂合同時考慮得也比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風險,也是一種比較簡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圖紙和說明書不夠詳細,未知數比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漲價以及惡劣的氣候等意外情況,承包單位須承擔應變的風險;為此,往往加大不可預見費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價,最終是對承包單位不利。這種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于規模較小、技術不太復雜的工程。
2、按量計價合同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墻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并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目前國際上采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采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后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后簽訂合同,并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于采用標準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于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并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后,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后需修復的工程。在實踐中主要有4種不同的具體做法:
(1)成本加固定百分數酬金
計算方法可用下式說明。
c=ca(1 p) (33-1)
式中 c--總造價;
ca--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數。
從算式中可以看出,總造價c將隨工程成本ca而水漲船高,顯然不能鼓勵承包商關心縮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對建設單位是不利的。現在這種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
工程成本實報實銷,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個固定數目。計算式為:
c=ca f (33-2)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確定,數額是固定不變的。這種承包方式雖然不能鼓勵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但從盡快取得酬金出發,承包商將會關心縮短工期,這是其可取之處。為了鼓勵承包單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據工程質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況另加獎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獎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發揮獎勵的積極作用。
(3)成本加浮動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預期水平。如果實際成本恰好等于預期水平,工程造價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于預期水平,則增加酬金;如果實際成本高于預期水平,則減少酬金。這三種情況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如果 ca=c0,則c=ca f (33-3)
ca
ca>c0,c=ca f-δf (33-5)
式中 c0--預期成本;
△f--酬金增減部分,可以是一個百分數,也可以是一個固定的絕對數。
采用這種承包方式,通常規定,當實際成本超支而減少酬金時,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數額為減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壞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擔賠償超支的責任。
從理論上講,這種承包方式既對承發包雙方都沒有太多風險,又能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但在實踐中準確地估算預期成本比較困難,所以要求當事雙方具有豐富的經驗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4)目標成本加獎罰
在僅有初步設計和工程說明書即迫切要求開工的情況下,可根據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適當的單價表編制概算,作為目標成本;隨著詳細設計逐步具體化,工程量和目標成本可加以調整,另外規定一個百分數作為酬金;最后結算時,如果實際成本高于目標成本并超過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則減少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于目標成本(也有一個幅度界限),則加給酬金。用算式表示如下:
c=ca p1c0 p2(c0-ca) (33-6)
式中 c0--目標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數;
p2--獎罰百分數。
此外,還可另加工期獎罰。
這種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而且目標成本是隨設計的進展而加以調整才確定下來的,故建設單位和承包商雙方都不會承擔多大風險,這是其可取之處。當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設單位的代表都須具有比較豐富的經驗和充分的信息。
5、按投資總額或承包工作量計取酬金的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和材料設備采購供應等項承包業務。即按概算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設計費,按完成勘察工作量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勘察費,按材料設備價款的一定百分比計算采購承包業務費等,這些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6、統包合同
統包合同即“交鑰匙”合同,其內容見上文“建設全過程承包”一節。下面說明達成統包合同與確定包價的一般步驟。
第一步,建設單位委托承包商作擬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包商在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提出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所需的時間和費用。
第二步,建設單位委托承包商作初步設計并著手施工現場的準備工作。
第三步,建設單位委托承包商作施工圖設計并著手組織施工。
每一步都要簽訂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商的報酬數額。由于設計是逐步深入,概預算是逐步完善的,而且建設單位要根據前一步工作的結果決定是否進行下一步工作,所以不大可能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按量計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等承包方式;在實踐中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者為多,至于采用哪一種成本加酬金合同,則根據實際情況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商雙方協商確定。
工程項目不同,項目方所選擇的承包方式也會不同,將工程承包給專業的施工隊伍施工,雙方應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對施工中的一些細節性問題作出約定,以此來保障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后續的糾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轉包工程可以提30點嗎”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在法律規定中,工程是不能進行轉包的,何況在轉包工程中獲得提成,現實中存在的轉包現象,所獲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