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能否轉包工程

導讀: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經發包方同意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工程承包方能否轉包工程
1、工程承包方不能轉包工程。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經發包方同意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2、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是什么
1、特級企業:可承擔各類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2、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層及以下、各類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
(3)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
3、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
(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
4、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
(3)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