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轉包協議有效嗎

導讀: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承包人與發包人一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因承包人的非法轉包工程行為,造成工期延誤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還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當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工程款就算糾紛。那么個人之間轉包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承包人與發包人一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因承包人的非法轉包工程行為,造成工期延誤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還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當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工程款就算糾紛。關于個人之間轉包協議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體現以下4個方面:
(1)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已履行的合同內容無法直接返還,應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在轉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由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根據過錯責任來承擔;
(2)因轉包產生的拖欠材料款、租賃款、農民工工資等費用,轉包人單獨或與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連帶支付的責任;
(3)因轉包發生的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轉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就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因轉包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轉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方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的,將面臨以下處罰: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限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記入單位、個人信用檔案,并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等。
3、刑事責任方面:因轉包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
(一)工程轉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處理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施工合同無效時,可以同時依法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承包人與發包人一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項目,從施工合同主體的相對性角度來看,承包人就構成對施工合同的實質性違約,發包人當然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并可以依法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轉包工程行為,造成工期延誤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還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工程的,出借資質的被掛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與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的,則建設單位對該轉包行為也有過錯,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當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工程款就算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三)工程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后,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于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即轉包人與被轉包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他們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范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
(四)工程轉包糾紛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一項工程被認定為工程轉包而產生一系列糾紛時,訴訟中如何確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于訴訟成敗尤為關鍵。如果分包人對工程轉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果是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則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如果是發生多次轉包的,則列直接產生糾紛的當事人為訴訟主體,將其他各方列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發生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應以掛靠施工單位和被掛靠施工單位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施工單位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的,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單位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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