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存款離婚歸誰

導讀: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屬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的個人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或財產,僅有監護的權利,不得隨意處置,除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能夠證明,處置行為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給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間有權使用。依法承擔給付撫養費義務而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訴訟權,請求法律保護,不履行給付義務情節惡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損害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離婚后,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主要需要考慮三個因素。那么未成年子女的存款離婚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屬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的個人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或財產,僅有監護的權利,不得隨意處置,除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能夠證明,處置行為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給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間有權使用。依法承擔給付撫養費義務而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訴訟權,請求法律保護,不履行給付義務情節惡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損害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離婚后,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主要需要考慮三個因素。關于未成年子女的存款離婚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2、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屬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的個人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或財產,僅有監護的權利,不得隨意處置,除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能夠證明,處置行為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給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
(二)離婚時,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更有利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應對撫養子女一方予以傾斜和照顧,并且對于有些共有財產以贈與的方式確定其權利歸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間有權使用。
(三)撫養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須嚴格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保護管理歸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維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防止任何人侵犯,撫養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實施處分行為。
(四)父母離婚時,不直接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一方,應給付撫養教育費用,獲得撫養教育費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產生的一項財產權利。依法承擔給付撫養費義務而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訴訟權,請求法律保護,不履行給付義務情節惡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損害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在離婚后發生了變化,不能滿足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發生重大情事變更時,可以依法予以變更,包括增加、減少或者免除。
(六)離婚時,父母一方確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離婚后,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主要需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子女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二是父母的負擔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未成年子女生活在農村和城市的消費水平會存在差異,其經常居住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撫養費標準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