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無效是怎樣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財產抵押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抵押品的借貸方式。抵押額度一般掌握在其價值的50~80%以內。而對債權人來說,由于貸款債權收回前擁有財產所有權,可避免由于債務人不能還債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無效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財產抵押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抵押品的借貸方式。抵押額度一般掌握在其價值的50~80%以內。而對債權人來說,由于貸款債權收回前擁有財產所有權,可避免由于債務人不能還債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無效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財產抵押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抵押品的借貸方式。其內容是:當債務人不能償還本息時,銀行可處理其抵押品作為賠償,以避免風險,減少經濟損失。抵押品一般為易保存、變賣和轉讓的商品物資、有價證券、房地產等財產。
按抵押品不同,可分為:商品券抵押,如提貨單、運貨單等;有價證券抵押,如股票、債券等長期信用證券;票據抵押,如期票、匯票等短期信用證券;固定資產,如高檔家具或其它高檔品等;耐用消費品,如房屋、土地及產權證書等。抵押額度一般掌握在其價值的50~80%以內。其優點是:債務人保留對財產的占有權,因而可繼續使用它。而對債權人來說,由于貸款債權收回前擁有財產所有權,可避免由于債務人不能還債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