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計稅

導讀:
營改增后,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分包業(yè)務如何計稅,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通知》附件2第一—(七)—6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在鄰縣承接M工程項目,并將其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fā)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那么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計稅。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營改增后,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分包業(yè)務如何計稅,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通知》附件2第一—(七)—6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在鄰縣承接M工程項目,并將其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fā)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關(guān)于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計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guān)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營改增后,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分包業(yè)務如何計稅,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建筑工程分包業(yè)務以余額為銷售額,現(xiàn)結(jié)合具體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同一縣(市、區(qū))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條:“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那么,建筑行業(yè)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3月15日),并將M工程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fā)包方按形象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對M工程項目甲建筑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由于該項工程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份應納增值稅=(210-50)/(1+3%)×3%=4.66萬元。
跨縣(市、區(qū))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gòu)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進行納稅申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gòu)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進行納稅申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gòu)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進行納稅申報。”
仍以上例為例。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在鄰縣承接M工程項目,并將其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fā)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給甲公司開縣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稅額4.95萬元。對M工程項目上述甲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210/(1+11%)×11%=20.81(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10+4.95=14.95(萬元)
應納稅額=20.81-14.95=5.86(萬元)
在鄰縣建筑勞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210-50)/(1+11%)×2%=2.88(萬元)
在機構(gòu)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5.86-2.88=2.9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