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比例

導讀: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若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由雙方協商處理。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如,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則為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比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若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由雙方協商處理。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如,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則為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比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若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夫妻在財產關系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來拒絕對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后,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有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但具體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有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負的債務都應該視為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例如,為日常生活中購置共同生活用品,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等等所負的債務。
第二種,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則為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